个别清偿需具备以下要件:须是债务人实施的
清偿;须是债务人对实际存在的债务实施的清偿;须是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实施的清偿。
个别清偿的撤销条件,必须是
债务人同时面对多个债权人。如果只有一个债权人,债务人清偿债务的
行为。就不属于个别清偿。债务人进行个别清偿,损害的是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因此,为了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广大债权人的利益,对于债务人的个别清偿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但是,如果个别清偿可以使
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则不在此限。由于个别清偿只是针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通常情况下会减少债务人财产,损害其他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能产生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结果,如债务人以某一
价格受让
股票后,于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按此
价格支付了价款,但在人民法院受理
破产申请后该
股票的
市场价格有较大提高,使债务人财产收益的,就不应当撤销。
《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
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
偿债能力,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
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经管理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如果据此取得的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对于已经受领
债务人财产的债权人,应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存在时,应折价赔偿。个别债权人的
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
债权一样计入
破产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