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财产税也称“特别财产税”。是对个人所有的土地、房屋、资本或其他财产分别课征的税收。个别财产税是财产税的最早形式,它是相对一般财产税而存在的税种。现代资本主义国家中,个别财产税的种类已经大大减少,有的只征土地税,有的只征房屋税,有的将前两种税合并为房地产税,有的将土地、房屋、有关的建筑物与机械设备、其他固定财产合并征收
不动产税。我国开征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均属于个别财产税。
在实践当中,由于个别财产税的课税对象、征税方法和计税依据不完全相同,各国所征收的个别财产税在名称都不尽相同,如
日本的法律规定对在日本拥有土地的个人和公司要征收一定比例的土地价值税,
印度则规定对占有农耕地的地主征收土地税,
巴西则对用于种植庄稼、饲养牲畜、农业企业等的农业用地按累进税率征收农村土地税,而
新加坡则对不动产的拥有者征收财产税和财产税附加,等等。
1、
土地税。即以土地为为课征对象的税收。根据不同的课征方法和计税依据,土地税主要有地亩税(以土地的单位面积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面积的大小确定纳税额的一种税,如我国古代的田赋基本上属于这种形式)、地价税(以土地的单位价值为计税依据,按应税土地的价值大小确定应纳税额的一种税)、土地增值税(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时该土地的价值增加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土地收益税(以土地所有者为纳税人,以土地收益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和土地所得税(以土地转让者为纳税义务人,以应税土地的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的一种税)。
2、
房产税。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即以房屋、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的税收。由于计税依据的不同,现实当中的房产税又可分为财产税性质的房产税(这种房产税以房屋的数量或价值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税率征收),收益税性质的房产税(这种房产税以房屋的租金收益为计税依据,准予扣除房屋折旧和修缮等费用,如法国征收的私人住宅税)、所得税性质的房产税(这种房产税以房屋使用权的出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和消费税性质的房产税(这种房产税以房屋居住人或使用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房屋租金或家具价值为计税依据,准许扣除一定的费用,按规定的税率征收)。
3、
不动产税。即以土地、房屋等建筑物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实际上就是房产税和地产税的合并征收。现实中各国征收的不动产税有统一不动产税和分类不动产税两种不同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