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介机构是指依法通过
专业知识和
技术服务,向
委托人提供公证性、代理性、信息技术服务性等
中介服务的
机构。
简介
(一)公证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土地、房产、物品、
无形资产等
价格评估和
企业资信评估服务,以及提供仲裁、检验、鉴定、认证、公证服务等机构。
(二)代理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律师、会计、收养服务,以及提供
专利、
商标、企业注册、税务、
报关、
签证代理服务等机构;
(三)信息技术服务性中介机构具体指提供咨询、招标、拍卖、职业介绍、婚姻介绍、
广告设计服务等机构。
中介组织也叫市场中介组织,一般是指那些介于
政府与
企业之间、商品生产者与经营者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为市场主体提供信息咨询、培训、经纪、
法律等各种服务,并且在各类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之间、政府与企业、个人与单位、国内与国外企业之间从事协调、评价、评估、检验、仲裁等活动的机构或组织。许多国家的经验表明,社会中介组织是宏观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中不可缺少的环节,具有政府行政管理不可替代的作用。中介组织大多属于民间性机构,有的还具有官方色彩。它们都要通过专门的资格认定依法设立,对其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有关中介组织的研究是一个十分具有中国特色的话题。中国的改革是对
指令性计划体制的一个改造过程。指令性计划体制的主要特征是把政府预设为一个全能性的组织,以此来统领整个经济与社会生活的过程。在指令性计划体系里,政府不仅直接参与生产、消费、流通和分配的经济过程,同时也深入到管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中国的改革首先是从放松经济管制,引进市场机制开始的。改革的目标就是使企业成为市场运行中独立的主体。为了使市场的基础性作用逐渐得到发挥,政府和经济系统的组织逐渐分离。在这个分离的过程中,为了配合市场经济发展和管理的需要,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出现了一系列被称为“市场中介”的组织。
优势
市场中介组织是介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第三组织”。发展中介组织有利于分化社会管理,延伸政府服务,增强社会自律,完善市场体制。中介统属于第三服务行业,人员数量庞大,也是信息服务的一种,直接体现现代生活质量的一面;也是发展中国家向发达国家过渡的必经之路。
类型
中介组织一般可分为以下五种类型:
①保证市场公平交易、平等竞争的中介组织,如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资产和资信评估机构等等;
②促进市场发展并提供服务的中介组织,如商标事务所、企业咨询机构、信息服务机构、结算中心等;
③调停市场纠纷,保证市场正常运作的中介组织,如律师事务所、公证所、仲裁机构、计量和质量检查机构等;
④沟通市场交易活动的中介组织,如经纪公司与经纪人、职业介绍所、人才交流中心等;?
⑤自律性中介组织,如商会、行业协会等。
治理防控
“市场定位”
一是转变政府职能
。做到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脱钩,将部门的行业监督、协调、审计、集训和服务等职能分离出来,交由律师、会计师、审计事务所以及协会等中介组织承担,同时确保中介机构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机构分设、人员分开、职能分离、财务分账,改变“形脱神不脱”的现象,斩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形成的“利益链”,还中介于市场,减少对中介活动的介入,减少行政干预。
二是明确主体地位。
无论是从事民间主体之间的中介服务、进行自主性民间协调的中介组织,如经纪类、服务类中介组织,还是从事与部门业务有关的中介组织,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拍卖、国有土地评估拍卖,以及其他资产评估拍卖、工程招投标和公共物品采购代理等,都应定位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割断中介组织与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关系。
三是规范市场竞争。
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市场化管理,在设立审批上,一方面应淡化前置审批,放宽市场准入的行业和区域限制,打破行业垄断,鼓励公平竞争;另一方面要严格核定资质,进行综合考察,提高准入门槛,防止职业条件不完善的中介组织进入市场。
四是提高生存能力。
加强对中介组织的宏观指导、调控和执业培训,使中介组织进一步适应市场、规范自律,坚持公平、法制、诚信,自觉杜绝腐败行为。规范市场中介组织的行为,不是要制约中介组织的发展,而是要通过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其遵守法律规范,提高服务质量,通过良好服务使政府放心、让社会满意。政府在监管中,既不能不作为,也要防止乱作为,防止把监管的“权力”变为“寻租”的工具,阻碍中介组织发展。
在行业监督上,要强化监管,规范执业行为
对监管主体,根据部门职能、中介行业特征,进一步明确审批登记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和行政监察机关等对中介组织及相关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对监管对象,不仅要加强对中介组织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管,也要加强对政府部门和党员干部的监督,同步规范行政和中介行为。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审批登记部门和政府相关主管部门要对中介组织经营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行政监察机关要定期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启动行政处罚和行政监察程序予以处理和纠正。对中介组织腐败问题,司法机关要启动司法调查和诉讼程序。应建立法律诉讼、行业自律、行政管理、市场价格调控相结合的监管体制,形成监管合力。
在制度建设上,要着眼于促进行业自律
健全组织法规,制定专门法律,对中介组织的性质、任务、职能、组织形式、权利义务、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使其经营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社会中介组织的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改变“重行政管理、轻依法管理”的局面。并加强行业协会章程建设。在行业准入制度上,建立统一的执业资格审批制度,对于专业性较强的中介业务从业人员,实行全国统一的资格审核或考核办法,并推行执业公示制。在诚信制度上,开展中介组织信用评级工作,建立中介组织信用档案。为实现“阳光操作”,可通过建立全国统一的中介组织信息平台,将中介组织的资产规模、技术力量、人员规模、从业业绩等在网上公开,以网上竞标选择中介组织等方式促进中介活动公平、公正、公开。健全信息披露机制和奖惩机制。加大案件查办力度,坚决查处中介组织及从业人员的违纪违法案件,把中介执业中发生的商业贿赂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中介组织人员相互勾结谋取私利的案件、中介组织做假账和伪证坑害公共利益、侵犯法人和公民权益的案件、业务主管部门或挂靠部门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权力转移到行业协会和中介组织并乱收费的案件等,作为查办的重点。对因违规违法经营受到查处的中介组织限制从业或取消执业资格,对违纪违法责任人落实相应惩处措施。还要通过案件剖析,找出工作中薄弱环节和制度机制上的漏洞,提出治理对策,坚持纠建并举,健全制度机制,注重源头治腐,把反腐倡廉建设融入到对社会中介组织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之中,推动社会中介组织的健康发展。
组织文件
有关中介组织的文件
关于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
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中介组织
年国务院第一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根据中
央纪委《关于中央和国家机关贯彻落实2008年反腐倡廉工作任务的分工意见》(中纪发[2008]5号)的要求,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纪委意见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加快健全规范发展的长效
机制,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促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
展,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服务.
(二)基本原则.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充分发挥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
职能部门的监管作用.
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指导,针对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不同
类别和属性,以解决突出问题为切入点,务求集中整治见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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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标本兼治,纠建并举,一边抓突出问题的解决,一边抓规
范发展,完善监管体制,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坚持市场化发展方向,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分
开,创造公平发展环境,增强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服务能力.
(三)总体目标.用一年左右时间,解决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
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不规范,损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等突出问题,使
服务质量明显提高,会员满意度和社会公信力明显增强;用两到三
年的时间,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关系,政策法规比
较健全,监管体制比较完善,自律机制得到加强,行业协会和市场
中介组织规范发展长效机制基本建立.
二,规范工作范围
专项治理规范工作的范围是:在民政部门登记的行业协会(包括:商会,
同业公会,联合会等社团组织);在工商等部门注册的经
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市场中介组织.
三,规范工作主要任务及分工
(一)集中整治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下列四类问题:
一是行业协会违法违规强制入会,摊派会费,强行服务,未按
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提
供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出国考察等方面服务的,以及
二是行业协会违反民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7〕167号)规定,依靠代行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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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职能或凭借垄断地位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
费标准,增加企业和社会负担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三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违法出具认定报告或出具虚假认
定报告,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市场中介组织提供虚假信息,搞
恶性竞争,违反商业道德,严重侵害企业和群众利益的.(工商总局牵头)
四是社会中介机构在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
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不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定的;依据委托,
授权的行政职能,或与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行业
组织联合下发文件或协议,强制或变相强制委托人购买指定产品或
接受指定服务并收费的;以及对委托人进行价格欺诈的.(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
(二)集中规范下列政府行政行为:
一是坚决纠正将特定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作为行政
许可的前置条件,进行指定服务;坚决纠正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
介组织依法自主开展活动等行为.(国务院纠风办牵头)
二是严肃查处政府部门把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
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财政部牵头)
(三)重点健全以下长效机制: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发展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
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 3 -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等文件的要求,着力做好以下
工作:
一是加强自律机制建设.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人治
理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加快建
立行业协会评估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建立健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负责).
二是加快推进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分开.进一步把
应该由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行使的职能交给行业协会和市场中
介组织;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
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彻底分开.(国务院纠风办,中编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负责)
三是完善监管体制.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登记
管理工作,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加强日常监管,严厉打击
非法组织(民政部,工商总局分别牵头);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
革试点,探索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调整和完善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国资委牵头).
四是健全政策制度和法规体系.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和市场
中介组织服务的制度(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税制和
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完善相关税收政策(财政部牵头);健
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法律法规体系(国家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工商总局,法制办等负责).
四,实施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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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从
本意见下发后开始,分为以下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调查研究,制定方案(2008年9月底前).根据本
意见的要求,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该地区,本部门行业协
会和市场中介组织的服务和收费行为,对非法干预行业协会和市场
中介组织活动等行政行为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调查,找准问题症结
和工作的切入点,制定集中整治和长效机制建设工作方案,进行总
体部署.
第二阶段,自查自纠,集中整治(2008年10月至12月).各
地区,各有关部门组织开展该地区,本部门的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
明确自查自纠和集中整治的程序和处理方式,对发现的问题区分情
况,有的责成自纠整改,有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依法纠正处理.
第三阶段,建章立制,规范管理(自2009年1月起).在推进
集中整治的同时,国务院各牵头部门和各地方政府要在各自职权范
围内,加快组织制订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方面的政策制度和法
规,推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规范发展.
以上三个阶段,每完成一个阶段,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都要组织将情况汇总报送国家发展改
革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及时进行总结,
向中央纪委和国务院提交专项治理工作报告.
五,工作要求
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涉
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要求高,责任重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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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把专项治理工作列
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落实责任制,保证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坚决
防止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务求专项治理工作目标的实现.
(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要做好
统筹协调,政策指导,监督检查以及信息和情况通报等总体组织工
作;民政部,工商总局,中编办,人民银行,国资委,法制办,财
政部等牵头部门,要针对各自承担的牵头任务,及时组织制定配套
的实施办法,指导专项治理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各地区,各有关
部门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加强对专项治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政策
指导,保障专项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明确责任分工.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上而下,条块结合,
各负其责的方式进行.各地区及有关部门要做好统筹安排,抓好各
项措施的落实,加强上下沟通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既要对本部
门及本部门主管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问题进行集中整
治,也要对本系统的专项治理工作进行指导.各行业协会和市场中
介组织要按照要求和部署,搞好自查自纠,整改有关问题,加强自
身建设.
(三)加强监督检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务院纠风办等部门
要定期组织开展普遍检查和重点抽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
加强对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服务和收费行为专项治理工作
的监督检查,充分发挥群众民主评议,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作用.严肃查处违规违法案件,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曝光,确保专
项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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