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关于增加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增加全国重点高等学校的决定
中共中央1960年10月22日发出。1996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十三册。《决定》指出,为保证一部分学校能够培养较高质量的科技干部和理论工作干部,更有力地提高我国高等学校的教育质量和科学水平,促进我国高等教育事业和支援新建高等学校的工作,中央决定再增加一批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原有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和新增加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共64所,包括:综合大学13所;工科院校32所;师范院校2所;农林院校2所;医药院校5所;外语学院1所;政法、财经学院3所;艺术学院1所;体育学院1所;军委所属院校3所。要求在高等教育中,集中较大力量办好全国重点高等学校,这应作为中央教育部、中央各主管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共同的首要的职责。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管理办法》就重点高校的领导和管理;专业设置、招生数量、发展规模;教育经费和基建投资;毕业分配等问题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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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修订时间:2022-08-25 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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