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是通州市成立的产业基地,成立于2001年,规划面积7.5平方公里,成立之初作为北京市“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的四大产业基地之一,1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加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
园区介绍
通州位于北京东南部,京杭大运河北起点,环渤海经济圈中部的京津塘三角区内,全区面积912平方公里,人口68万,地理条件优越,交通优势明显,经济基础雄厚。2006年经国家清理整顿开发区后,通州区被批准可以保留国家级开发区2个,省市级开发区3个。其中,
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和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在2006年1月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3号公告批准纳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成为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的两个产业基地。
中关村科技园·
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成立于2001年,规划面积7.5平方公里,成立之初作为北京市“十一五”期间重点建设的四大产业基地之一,今年1月经国务院批准正式加入中关村科技园区政策区范围。基地位于北京市东南,地处五、六环路之间,东邻京沈高速路,西邻京津塘高速路,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处于“两轴两带多中心”发展规划的东部发展带上,地理位置极为优越。基地按照“十通一平”基础设施建设,并配有1万平方米的服务中心,3万平方米的三星级宾馆,20万平方米的高标准配套生活服务区。医院、学校、幼儿园、银行、邮局等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基地重点发展微电子、光电子、
数控机床、知能仪器仪表、机器人等主导产业。将重点形成以
高新技术产业为主,传统产业改造提升为辅,多个领域支撑的格局。
中关村科技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地处于京津塘高速公路与北京城市六环路交汇处,紧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陆、空交通网络发达,是北京市东南交通枢纽的中心地带。总体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一期规划面积7平方公里,地处“亦庄新城”规划范围内,既是“东部发展带”中的优先发展地区,又是建设新城区的重点发展对象和重点政策支持对象。基地按照“十通一平”的标准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各种市政管线通达每一个入驻企业的红线一侧。基地内还建设有高档住宅区、商务办公楼、星级酒店、商业金融机构、医院、大型超市以及教育机构等各项配套设施。 基地本着“高标准、高起点、国际化、现代化、”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以“立足首都、面向全国、着眼世界”为发展宗旨,积极与周边地区产业基础形成配套,以汽车零部件、环保、电子信息和都市工业为主导产业,努力成为高科技领域的技术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化、国际合作的基地和示范园区。
通州区人民政府园区管理委员会作为通州区政府的派出机构,同时肩负着中关村科技园区通州园管理委员会的职责,致力于打造“一站式”高效快捷的服务平台,完善项目审批的便捷通道,真正实现全程代理式服务。目前管委会已经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就业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基地和融资绿色通道,实现企业网上申报,政府网上办公,政企业时时互动的服务模式,通过提供全方位、高质量、高效率的服务,降低企业商务成本,实现减轻企业负担,助企业发展,积极营造一流的亲商创业社会环境,一流的诚信满意服务环境,一流的安全有序法制环境,一流的发展至上激励环境和一流的廉洁高效政务环境。
基本配套
基地倡导国际化的居住理念和多元化的生活方式,居住、生活休闲、商务等配套设施一应俱全,以人为本的高尚社区初显规模:1万平方米的服务中心,3万平方米的三星级宾馆,20万平方米的高标准配套生活服务区,高标准的医院、学校、幼儿园、银行、邮局、敬老院、饭店等都已建成并投入使用。高质量的社区服务体系,将为每一位投资者和居民提供一个良好的生活休闲环境。
区位优势
中关村科技园·光机电一体化产业基地与京津塘高速路、京沈高速路及城市交通大动脉三环、四环、五环、六环连通,正在建设的京津塘第二高速公路及京津城际铁路也穿基地而过。基地距天安门16公里,距首都机场25公里,距北京站12公里,距北京国际
集装箱中转站1公里,距北京国际货物交流中心2公里,距天津新港140公里。
中关村科技园·金桥科技产业基地地处于京津塘高速公路与北京城市六环路交汇处,紧邻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海、陆、空交通网络发达,是北京市东南交通枢纽的中心地带。基地距距首都机场30公里,距北京站22公里,距北京三环主路15公里,距天津新港120公里。
优惠政策
企业注册管理
1.风险投资机构的净资产可以全额投资。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19条
2. 风险投资机构的注册资本(出资额)可以分期缴付。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20条
3.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专项审批的经营项目外,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理企业登记时,不再审核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以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
——《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4条
人才政策
1. 本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所需的外省市专业技术和管理人才,经市人事局批准,给予《工作居住证》,享受本市市民待 遇。持《工作居住证》工作满三年的,经用人单位推荐、有关部门批准,办理调京手续。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
高新技术企业的本市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第4条)
2. 引进中关村科技园区发展需要的留学人员、外省市科技和管理人才,可以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办理《工作寄住证》或者常住户口,不受进京指标限制。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的应届毕业生受聘于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
高新技术企业,可以直接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3. 允许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担任内资高新技术企业的董事、监事、经理等职务。
4. 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软件企业
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兴办高新技术企业或增加本企业资本金投入以及个人第一次购买住房、轿车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不超过个人上年已纳个人所得税的80%。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8条)
土地政策
——《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高新技术产业的若干规定》(京政发[1997]14号)第5条
——《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政发[2001]38号)第19条
土地出让金,企业在转让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使用性质或被取消集成电路企业资格时,应按规定补交全部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35条
4. 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国内外企业和个人在京投资举办软件企业或兴建软件园,其建设项目所需用地,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可免交土地出让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7条
税收政策
(一)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1. 对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新技术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所得税。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 40%以上的,经税务部门核定,减按10%税率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2. 新技术企业自开办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所得税。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批准,第四至第六年可按前项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3. 高新技术企业研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试制用关键设备、测试仪器的费用,可一次可分次摊入成本;购买国内外先进技术、专利所发生的费用,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两年内摊销完毕。
4. 依据《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及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的税收政策,新创办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中关村科技园区内注册并经认定的软件企业,也可以选择享受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软件企业人员工资和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0条
5. 对于符合外商投资知识密集和技术密集型企业条件或外商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的集成电路项目,经项目审批部门与税务部门共同审核批准后,企业可享受从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能达到先进技术标准的,可再减半征收三年。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36条
(二)营业税减免政策
1. 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北京市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暂行条例》(京政发[1988]49号)第5条
(三)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
1. 对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 增值税,以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即征即退。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第5条
2.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 单晶硅片),2010年前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对实际税负超过 6%的部分即征即退,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新的集成电路和扩大再生产。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第41条
(四)关税优惠政策
1. 对企业(含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为生产《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产品而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及按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备件,除按规定不予免税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合同规定向境外支付的软件费,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列入科技部、外经贸部《中国高新技术商品出口目录》的产品,凡出口退税率未达到征税率的,经国家税务总局核准,产品出口后,可按征税率及现行出口退税管理规定办理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第5条
2. 软件企业进口所需的自用设备,以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含软件)及配套件、备件,除列入《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的商品外,可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企业凭软件企业认定证书直接向海关申报,办理有关免税手续。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01]4号)第11条
3. 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引进集成电路技术和成套生产设备, 单项进口的集成电路专用设备与仪器,按《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 《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有关规定办理, 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国发[2000]18号)第47条
(五)个人所得税
对在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做出重大贡献的
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由市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对所获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支持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等税收政策实施办法》(京地税企[2001]694号)第2条
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和股权收益,用于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免征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京政发[2001]38号)第2条
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第1条
个人的所得(不含偶然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用于资助的,可以全额在下月(工资、薪金所得)或下次(按次计征的所得)或当年(按年计征的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从
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4号)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