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三峡海事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实施
长江三峡河段(
庙河至中水门,59.3公里)的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
船舶污染、航行保障及行政执法。
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上级指令。
(2)负责辖区水上安全监督管理、防止船舶污染水域、通航保障工作,按照统一要求,负责辖区内执法工作的监督检查。
(3)协调、划定、审核或审批辖区内水域港内非涉外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掉头区、水产养殖区、挖沙区、引航员登(离)船点,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区域;审核辖区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港区岸线使用和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项目通航安全事宜;审批有关施工船舶;审批辖区内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4)负责辖区内水上巡航工作;管理辖区内交通管理系统;对辖区内引航工作监督管理。
(5)审批国际航行船舶进行辖区港口、港外装卸作业点。
(6)实施港口国监督和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7)调查处理辖区内非涉外、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水上交通事故,以及辖区内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水上交通事故的结案审批;办理辖区内外国籍船舶的海事签证。
(8)审批辖区码头、装卸站点溢油应急计划,组织和协调辖区内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吨及以上、10吨以下的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负责辖区内港区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审核辖区被排污口设置和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码头和液货舱清洗队伍、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格,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9)参与辖区内非干线航道助航标志配布的审核。
(10)作为海上搜救分中心办公室,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内的搜救行动,处理海上搜救分中心的日常业务。
(11)委托代征船舶港务费及其它规费。
(12)负责内部管理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