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是在互联网和移动网上上线运营电子阅读,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互联网图书,互联网报纸,互联网杂志,手机出版物,学术出版物,艺术出版物,教育出版物,游戏,地图等,都需要到相关单位申请的证书。
影响范围
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就需要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办理。互联网出版业务,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其作品主要包括:
(一)已正式出版的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出版物内容或者在其他媒体上公开发表的作品;
(二)经过编辑加工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作品。
申请机构
所在地新闻出版局、新闻出版总署
申请流程
1、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主办方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2、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3、总署行政审批受理中心将各省局审批通过并提交给总署的申报单位材料送到网络处。网络处对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并对申报单位资质、须提交材料以及可行性报告内容等进行初审,将初审意见上报主管副司长;主管副司长审核后,初步确定拟批准单位名单。并将此名单提交司务会讨论。
4、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由总署综合业务司将批准单位回复所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并由地方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回复各单位。
5、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自受理之日起80个工作日。
备注:所有互联网游戏企业必须办理《互联网出版许可证》。
申请条件
申请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出版范围;
(二)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章程;
(三)有必要的编辑出版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出版业务需要的资金、设备和场所等。
其他相关条件
1、申请从事互联网出版的网站不得有违法违规行为,没有侵权、盗版、涉案或被查处纪录。
2、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单位应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名称、域名、IP地址。
(2)主办单位有明确的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并详细说明是否已从事互联网出版业务。
(3)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单位有申办报告和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章程。
(4)主办者有真实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法人证明。
(5)申办单位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中国公民。须提供法人的身份证明和学历证书。
(6)须经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批同意。
申请材料
填写新闻出版总署统一制发的《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表》,表中涉及的附件:
1、主办者申请报告;
2、机构章程;
3、互联网出版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基本情况;
4、互联网出版机构主要业务人员基本情况;(有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5人以上,其中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者2人以上。申办单位应提供真实有效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证明和专业职称证书。)
5、验资报告及出资者信用证明(复印件);(申办单位注册资本应在30万元以上,并须提供验资报告或盖有拨款单位公章的出资证明。)
6、工作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提供工作场所使用证明、租赁协议其中租期不少于一年,或房产证明。)
7、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8、申请单位如已取得国新办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广电总局颁发的《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以及通信、文化等相关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须一并提交证书的复印件;
9、申办者应有详实的可行性分析报告。
内容包括:
一、互联网出版许可证申请单位总体情况;
二、外部条件:
(一)市场环境:目标市场的主要经济指标和网络出版概况。
(二)市场预测:市场需求分析;受众分析;广告收益分析;预期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内在条件:
(一)产品规划:总体定位;产品内容;产品形式。
(二)市场运营:经营模式;营销策略。
(三)企业机制:主办/管单位情况;内部机构设置;编辑出版系统运行情况;从业人员素质水平。
(四)生产能力:数据内容资源。
(五)风险评估:市场风险评估与防范;数据及网络技术安全方案。
(六)资产状况:资金来源;房产和计算机硬件等资产状况。
10、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的审核同意文件。
法律规定
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为了加强对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管理,保障互联网出版机构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互联网出版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没有它将会有许多的处罚。遵循《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申请互联网出版许可证是为了更好的从事互联网出版。
第二十四条 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互联网出版活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取缔,没收从事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及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且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责令停止登载或者发送未经备案的重大选题作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新闻出版总署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七条 互联网出版机构登载或者发送本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禁止内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或者新闻出版总署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或者撤销批准。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二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暂时关闭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