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
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预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2020年8月1日,启动《
伤残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证》《因公伤残人员证》的换发工作。新证换发工作为期一年,至2021年7月31日结束。从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