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是根据1949年9月27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于1949年11月1日设置的一个部门。
1954年9月,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关于设立、调整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及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即告结束。国务院按照《国务院组织法》的规定,将原中央人民政府华侨事务委员会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华侨事务委员会,接替相关工作,成为国务院的组成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