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的证明
旨在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管理的伤残抚恤工作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20年2月1日起施行。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证件简介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规定抚恤对象为六类人员。第六类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2019年12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 1 号:《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已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证件制作
伤残证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
证件有效期
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换发证件或者补发证件。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登报声明作废。
发放流程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连同照片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通过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需要办理的事项。
新版换发
2020年8月1日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下发通知,自2020年8月1日开始,启动《因公伤残人员证》等4种证件换发工作。新证换发工作为期一年,至2021年7月31日结束。从2021年8月1日起,旧证作废。换证期间,新旧证件均有效。
参考资料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事务部.2019-12-18
最新修订时间:2023-09-09 10:30
目录
概述
证件简介
证件制作
证件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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