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八次会议1950年6月28日通过,1950年6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主席毛泽东发布命令公布施行。发表于1950年6月30日《人民日报》。1992年收入中央文献出版社出版的《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一册。《土地改革法》共六章四十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土地的没收和征收;第三章土地的分配;第四章特殊土地问题的处理;第五章土地改革的执行机关和执行方法;第六章附则。《土地改革法》指出,要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农村生产力,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规定了土地的没收和征收问题。规定没收地主的土地,征收祠堂、庙宇、寺院、教堂、学校和团体等在农村的土地。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其出租的少量土地一般也予以保留。土改中团结中农,保护农民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受侵犯。所有没收和征收得来的土地和其他生产材料,除依法收归国家所有者外,应统一地、公平合理地分配给无地少地及缺乏其他生产资料的贫苦农民所有。对地主同样分给一份土地,使其自食其力,在劳动中改造成为新人。对土地分配的方法,土地改革中特殊问题的处理,以及土改的执行机关、执行方法等,也作了具体规定。该法是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改变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的法律文件,1987年底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