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 (英文:Register of Fishing Vessel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是直属农业部的正局级机构,地址:中国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
内设机构
办公室
财务处
体系建设与信息处
法规监督处
检验管理处
产品质量监督处
技术发展处
机构职责
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对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接受承认的国际公约要求,以及200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农业部“三定”方案规定“农业部履行的渔业船舶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由农业部渔业船舶检验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承担”。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履行有关国际公约的有关义务。
(二)起草渔业船舶检验的法律法规、渔业船舶及船用产品检验计费标准;起草渔业船舶法定检验规则,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制定渔业船舶检验规范、规程、证书格式及指导性文件并监督实施。
(三)负责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法定检验及监督管理;处理渔业船舶检验中的重大技术问题、业务纠纷;组织协调有关国家和地区委托的渔业船舶检验业务;组织、协调、指导渔船公证检验业务。
(四)负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业务核定;承担渔业船舶注册验船师制度实施的相关工作;监督渔业船舶检验机构业务执行情况;监督验船人员依法检验与文明执法。
(五)负责渔业船舶的设计单位、修造企业及重要船用产品制造、维修企业、检测机构的认定和监督管理;承担渔业船舶船用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管理;指导渔业船舶修造企业特殊工种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六)拟定渔业船舶必须检验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目录,经农业部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全国渔船标准的制、修订工作。
(七)承担全国渔船渔机渔具行业的指导工作。
(八)承办农业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省级机构
辽宁渔业船舶检验局
河北渔业船舶检验局
天津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江苏渔业船舶检验局
上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福建渔业船舶检验局
广东渔业船舶检验局
广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海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黑龙江渔业船舶检验局
吉林渔业船舶检验局
内蒙古渔业船舶检验局
湖北渔业船舶检验局
湖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江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安徽渔业船舶检验局
四川渔业船舶检验局
重庆渔业船舶检验局
云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
陕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甘肃渔业船舶检验局
青海渔业船舶检验局
新疆渔业船舶检验局
河南渔业船舶检验局
山西渔业船舶检验局
北京渔业船舶检验局
参考资料
机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局政务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