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
1993年3月1日起废止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8号),自1993年3月1日起废止。
废止信息
1993年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货币出入境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08号)发布。该办法自1993年3月1日起施行,1951年3月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同时废止。
法规全文
一、为巩固国家货币币值,稳定金融,保障人民财产,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国家货币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发行之货币,及中央人民政府特许发行之地方货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凡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者,一律没收。
四、携带或私运国家货币出入国境有破坏国家货币嫌疑者,或私运伪造、变造之人民币进入国境者,查获机关应将人证一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出入国境之邮件,查有夹带国家货币者,没收其货币。此项夹带之货币如系供犯罪之用或有伪造、变造嫌疑者,查获机关应连同邮件送当地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
行政法规(类别)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3-02-14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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