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3月20日至4月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简介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89年3月20日至4月4日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
会议议程
1. 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 听取和审议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 审查和批准198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 听取和审议关于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草案)的报告,
5. 审查和批准1988年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国家预算。
6.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草案)》,
7. 国务院关于提请授权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深圳经济特区法规和深圳经济特区规章的议案。
8. 听取和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报告,
9.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
10. 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会议决议
1. 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2. 通过了关于198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3. 通过了关于1988年预算执行情况和1989年预算的决议,
6. 通过了关于国务院提请审议授权深圳市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和规章的议案的决定,
7. 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8.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9.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