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3月5日至16日在北京举行。
会议议程
1. 听取和审议关于政府工作的报告;
2. 听取和审议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
3. 审查、批准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4. 听取和审议关于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的报告,
5. 审查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草案,
6. 批准1998年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1999年中央预算;
7. 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草案)》;
8.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草案)》;
9. 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草案)》;
10. 听取和审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的报告;
11. 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
12. 听取和审议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的报告等。
会议决议
1. 按照大会通过的表决议案办法,会议投票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2. 表决通过了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
3. 通过了关于199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
4. 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9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批准曾培炎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报告;
5. 通过了关于1998年中央和地方预算执行情况及1999年中央和地方预算的决议,
6. 决定批准国务院提出的1999年中央预算,同意项怀诚受国务院委托所作的报告;
8. 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办法》。【根据该办法,澳门回归后,将产生澳门特别行政区九届全国人大代表12名。】
9. 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0.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11. 通过了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
大会各项议程完成后,李鹏委员长发表了讲话。
最新修订时间:2021-09-05 12:16
目录
概述
会议议程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