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9年颁布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国现行有效的经济法之一,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1989年2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4号公布,历经2002年、2013年、2018年4月、2018年12月、2021年五次修正,共六章节三十九条。
修订信息
根据2002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4月27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第五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