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烹饪协会是在香港特别行政区登记注册的餐饮业行业协会,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
服务内容
开展行业服务
中华烹饪协会根据港、澳、台及内地等相关地区法律法规,组织开展“十大特色餐饮企业”等餐饮品牌认定工作,充分发挥了行业组织和桥梁的作用。为餐饮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经营环境。
开展对外交流服务
中华烹饪协会与港、澳、台及内地的餐饮行业组织保持密切的联系,通过组织各种形式的行业交流和技术交流,不断弘扬中华烹饪文化,提高华夏美食在世界的地位和影响,为华夏餐饮业的国际化和现代化进程而努力。
协会会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为“中华烹饪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由从事餐饮业经营、管理与餐厅服务、饮食文化、餐饮教育、烹饪理论、食品营养研究的企事业单位、各级行业组织、社会团体和餐饮经营管理者、专家、学者、厨师、服务人员等自愿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的宗旨:遵守相关地区
法律法规,弘扬华夏
饮食文化,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和行业利益,团结餐饮行业从业人员,为会员、为企业服好务。
第二章 会 员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各级烹饪、餐饮行业组织和社会团体、餐饮业企事业单位以及相关单位,拥护本协会章程,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餐饮行业的各类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拥护本协会章程,热爱烹饪餐饮事业,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均可自愿申请入会。
会员入会手续:凡自愿参加本协会者,需提交入会申请表。经本协会会员介绍,由本协会理事会或授权的办事机构讨论通过,批准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或个人会员,颁发会员证书。
本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本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贯彻执行港、澳、台及内地地区相关餐饮业的政策、法规;
(二)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主动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提出建议;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如果不履行会员义务,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经表决通过,予以除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