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工农民主政权制定的惩治反革命分子的法规。1934年4月8日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颁布,共41条。它规定,凡图谋推翻或者破坏苏维埃政权及工农民主革命战果,意图保持或恢复地主豪绅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以反革命罪论处。
土地革命战争时期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关于惩治反革命罪犯的法规。1934年4月8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6号令公布。共41条。主要内容包括:①反革命行为的范围。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民主工农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采取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如:组织反革命武装军队及团匪、土匪侵犯苏维埃领土,煽动居民在苏维埃领土内举行反革命暴动;勾结帝国主义国民党军阀,以武力来进攻苏维埃领土或抵抗苏维埃红军的行动;组织各种反革命团体,实行反对或破坏苏维埃政权者;假冒苏维埃红军或革命团体名义进行反革命者;组织或煽动居民拒绝纳税,破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经济行为者;教唆组织他人投敌,向反革命提供军事秘密者等。各种以反革命为目的,达到破坏苏维埃政权的行为者,按反革命罪惩治。②对反革命进行惩罚的量刑标准。对反革命行为的惩罚以死刑为主,如“暗杀或谋害苏维埃政府、红军、革命团体的工作人员”“传达、盗窃、收集各种有关国家秘密性质的材料或军事秘密者”“携带枪械或其他军用物品投敌者”“领导和组织红色战士逃跑,或红色战士逃跑至五次以上者”等,都要处死刑。情节较轻者可处以10年以下的监禁。对犯罪未遂者、非主观意愿者、普通工农分子、有功之人、主动自首者和年龄在16岁以下的未成年罪犯采取减轻处罚的规定。对犯罪分子的财产采取一部或全部没收,公民权一部或全部剥夺。③适用范围。罪犯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论是在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领土内或领土外,都适用条例的规定。该条例对于维护苏维埃政权的稳定,加强与反革命分子的斗争起到了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