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卫市委员会办公室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等22个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卫党办发〔2019〕28号)及市委编委《关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内设机构加挂牌子和增加科级领导职数的通知》(卫编委发〔2020〕24号),制定本规定。
主要职责
(一)拟订市住房城乡建设的政策及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研究提出市住房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负责住房城乡建设的行业管理。统筹协调新兴城镇化工作。
(二)拟订住房保障相关政策、制度并组织实施。编制全市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承担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管理房地产市场的责任。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地方标准,执行工程建设各类定额。执行住房城乡建设行业企业资质标准并监督管理。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五)监督管理建筑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建筑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监督执行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负责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建筑施工房屋建筑及市政设施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监督执行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质量、建筑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政策、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监督检查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防。承担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责任。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七)拟订城市建设的发展战略、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市政公用设施规划、建设,指导监督城市供水、排水、供热安全管理,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指导城市设计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理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和城市管理信息化工作。
(八)拟订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
(九)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
(十)监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
(十一)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十二)完成市委和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内设机构
住房城乡建设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行政审批科)。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负责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负责行政审批相关工作。
(二)法制科。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执法监督工作。组织参与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法治建设和依法行政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备案、清理工作。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普法工作。负责行政审批及“放管服”改革工作。指导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应诉工作。负责行政应诉、行政复议案件、听证及其他涉法涉诉案的办理工作。
(三)房地产管理科(住房保障科)。拟订房地产市场管理政策并监督执行。拟订房地产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负责房地产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安全监督管理及物业管理工作。监督住房专项维修基金的管理、使用和安全。监督执行房地产开发、房屋租赁、房地产估价与经纪管理、房屋交易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标准。编制住房保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负责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担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四)建筑管理科。拟订建筑业、勘察、设计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监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技术政策实施。监督执行建筑业企业的资质标准。负责建设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铁路、交通、水利、民航、电力、通信专业建设工程除外)。承担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装、装修、勘察、设计、监理等建筑业的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或参与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筑行业职业健康工作和建筑执业资格注册人员监督管理。组织参与编制城乡建设防灾减灾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设防工作。指导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市内外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五)城乡建设科。拟订城市建设发展战略、政策及市政设施规划建设管理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城市供水、排水、供热等公用事业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工作。承担地下管线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历史文化名城(镇、村)、历史建筑保护利用和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新型城镇化工作。指导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工作。指导传统村落项目申报和保护工作。
(六)建筑节能科(招投标管理科)。拟订住房城乡建设科技、建筑节能、建筑产业现代化、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建设科技的推广和成果转化工作。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推进城镇减排。指导建筑新材料推广应用。贯彻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国家标准。落实工程建设实施阶段地方标准和各类定额。组织发布工程造价信息。贯彻执行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监督指导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招标投标工作。
(七)城市综合执法监督科。指导监督全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指导监督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执法工作。指导查处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案件。组织协调全市住房城乡建设行业跨区域执法工作。负责城市信息指挥工作。
(八)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科。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危化品管理、消防管理和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管、城市运行(给水、排水、供热、供气)安全监管及行业内其他安全监管工作,组织或参与住建行业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指导管理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调度、分析、预测。通报安全生产形势。
办公地址
单位地址:中卫市沙坡头区平安大道21号。
行政编制
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编制16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3名;科级领导职数8名。
住房城乡建设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现任领导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李长海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高全军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仇元定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纪检监察组组长:吴鹏
中卫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副局长:陆春波
其他事项
本规定的调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