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医疗保障局,是中卫市
机构改革新组建的政府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医疗保障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研究拟订全市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发展规划、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具体实施办法,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全市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自治区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完善动态调整和全市调剂平衡机制,组织实施统筹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标准。推进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定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并监督实施。
(四)贯彻执行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拟订三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医保支付、医药服务价格合理确定和动态调整机制,推动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社会医药服务价格形成机制,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
(六)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拟订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完善全市药品、医用耗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
(七)拟定全市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全市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工作和公共服务体系、信息化建设。组织实施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市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医保局进一步完善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制度,推进建立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全市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动”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有关职责分工。卫生健康委员会、医保局等部门在医疗、医保、医药等方面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建立沟通协商机制,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医疗保障局设3个内设机构、1个所属事业单位。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负责文电、会务、财务、人事、机要、档案、信息、信访、安全、保密、信息化建设、对外交流和后勤保障及重要工作的协调和督办工作。
(二)医疗保障科。拟定全市医疗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自治区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拟定医疗救助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城乡医疗救助、医疗保障扶贫政策。实施全市异地就医管理办法和结算政策。组织推进全市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组织实施全市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组织拟定全市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待遇政策。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组织拟订三级乙等及以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等政策。建立价格信息监测和信息发布制度。协调服务价格和收费方面的争议和纠纷。落实自治区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配送及结算管理政策,拟定全市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完善实施药品、医用耗材招标平台建设。推进医疗保障标准化和信息化建设。
(三)医保基金监管科(法制科)。贯彻执行自治区城乡统一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拟订定点医药机构医保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贯彻执行国家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和自治区的实施办法,拟订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建立健全全市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组织编制医疗保障基金等预决算草案。编制医疗保障专项资金预算,提出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规范全市医保经办业务,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监督落实医疗保障系统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负责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应诉和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工作。
(四)中卫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主要职责另行规定。
领导分工
李新忠(党组书记、局长 )主持市医疗保障局全面工作。重点抓好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法治政府建设、乡村振兴、安全生产等工作,联系沙坡头区医疗保障局。
张华(党组成员、副局长)协助党组书记、局长工作,负责党建、党风廉政建设、意识形态、精神文明、组织人事、财务管理、医保基金征缴、医保基金监督管理、法治政府建设、乡村振兴、公共机构节能、创建文明城市、宣传、政务公开、统计等工作,分管办公室、医保基金监管科(法制科),联系海原县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障服务中心综合科、参保登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