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卫市环境保护局
中卫市政府工作部门
中卫市环境保护局是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职责是加强农村环境保护。
机构简介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卫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宁党办[2009]70号),设立中卫市环境保护局,为中卫市人民政府工作机构。
职责调整
(一)取消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的职责,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
(三)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的职责,统一监管和指导协调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四)加强落实国家、自治区减排目标、环境监管的职责。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环境保护工作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措施。
(二)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参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中环境保护计划的拟订工作;参与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改造、开发建设中有关环境保护内容的拟订工作。
(三)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国家、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区域、重点流域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保护规划;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四)统一监督管理全市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噪声、振动等污染物、污染源的防治,监督辖区内执行国家公布应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污染项目名录和有害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市化学品环境管理;承办市人大、政协有关环境保护的议案、提案和意见、建议,处理公民和法人有关环境保护的来信来访。
(五)统一监督全市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标准、技术规范。
(六)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市政府提出新的各类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自然保护区建议。
(七)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指导、协调解决辖区及跨县(市、区)、跨流域的重大环境问题;调查处理重大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协调解决环境污染纠纷;组织协调市境内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负责全市环境监察、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组织编报全市环境质量报告书;发布全市环境状况公报。
(九)组织实施各项环境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审定本辖区内开发建设活动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指导城乡环境综合治理;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
(十)组织环境保护科技发展、重大科学研究和技术示范工程;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实施推广清洁能源、推行清洁工艺;指导和推进环境保护产业发展。
(十一)组织建设和管理全市环境监测网和环境信息网,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和规范,组织对全市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二)管理涉及全市的环境保护国际合作交流;组织协调全市内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履约活动,管理环境保护系统对外经济合作;协调、履行有关环保利用外资项目。
(十三)协助自治区环境保护厅管理本辖区的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参与核事故、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工作和生物技术环境安全工作。
(十四)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指导农村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生态农业建设和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
(十五)组织、指导、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推动公众和政府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六)负责全市环保队伍建设,组织落实全市环保系统在职人员业务培训工作。
(十七)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环境保护局设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协调和督办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人事劳资、机构编制、财务、信息、安全、信访、政务公开、教育培训、党建、精神文明、工、青、妇等工作;负责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污染纠纷协调、联络、督办;拟订环境保护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监督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措施的实施。
(二)环境影响评价科
拟订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参与制定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计划、国土资源开发整治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环境科技发展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的环境保护内容;组织协调全市环境保护国际、国内技术交流;承担全市经济、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和重大经济区域开发计划环境影响评价;指导和推动经济、社会区域的环保产业发展;负责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开发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竣工验收等环境管理制度;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组织环境科技攻关,管理科技成果;管理全市环境管理体系和环境标志认证;推行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组织推广清洁能源、推行清洁生产工艺;负责环境保护行政稽查,协调查处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负责新建项目的环境污染防治;组织公害病调查并提出防治对策。
(三)农村环境监督管理科
组织协调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监督实施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农村土壤污染防治政策、规划、法规及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组织指导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监督、协调有机食品发展工作;指导生态农业、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创建活动;承担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污染防治与自然生态保护科
负责自然生态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贯彻实施;编制本市自然保护区的区域规划和建设规范、指南;对自然资源开发活动中的环境保护和新建自然保护区、绿色产品基地建设提出审核意见;监督自然资源开发、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监督生物多样性保护、矿区复垦、生态破坏恢复整治、湿地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农村环境保护,指导生态示范区建设和生态农业建设;管理生物技术安全;协同查处生态破坏案件。负责全市环境污染控制工作;负责大气、水体、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以及机动车的污染防治工作;参与拟定工业污染防治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组织开展环境形势综合分析;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定量考核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协助管理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管理协调“三废”综合利用;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与环保产业发展;指导清洁生产和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建设,负责全市环境监测、环境监测网络建设、环境统计管理工作,组织编制环境质量报告书和环境质量状况公报。
(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
负责落实全市污染物减排目标;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总量控制的数量及对各县、区和重点企业的控制指标。负责组织全市环境保护执法检查;组织实施排污申报登记、排污许可证、污染源限期治理和达标排放、危险废物经营许可、有毒化学品进口登记、行政代码执行等环境管理制度;负责环境保护设备的质量监督、认证和环境标准管理;负责污染减排工程运行监督工作;负责环境统计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重点流域的环境问题,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办理有害废物越境转移审批手续。
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市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质量和水污染防治负责,市水务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协商机制,定期通报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有关情况,协商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市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市水务局发布水文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市环境保护局协商一致。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1-12-12 14:30
目录
概述
机构简介
职责调整
主要职责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