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是中国和印度两国代表团在北京1954年4月29日签订了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的
协定。
中印关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通商和交通协定 中国和印度两国代表团于1953年12月31日至1954年4月29日就中印两国在中国西藏地方的关系问题在北京举行了谈判,双方基于相互尊重领土主权,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惠、和平共处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获致了协议,并于1954年4月29日签订了本协定。这是第一次明确规定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的国际文件。协定经双方批准后于1954年6月3日生效。协定共六条,主要内容为:双方在指定的地点互设商务代理处;凡按习惯专门从事于中国西藏地方和印度之间的贸易双方商人、得在协定指定的地点进行贸易,双方香客得按习惯到对方朝圣;双方的商人和香客经一定的山口、道路往来;对双方商人间的贸易,边境地区双方居民的往来、探亲和小额贸易,及为贸易而进行运输的背夫、驼夫的过境往来等,规定了一系列合理的办法。协定有效期为八年,在协定期满前六个月,如一方提出延长本协定之要求并得到另一方同意后,得由双方谈判延长本协定事宜。与签订协定同时,两国代表曾互换照会,照会规定印度将撤退在西藏的武装卫队,并将其在西藏的全部驿站和邮政、电报、电话等企业、设备全部交给中国政府。这个协定加强了中印两国人民之间的友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