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委员会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是国内一个慢性病专项基金管理协会。
基金介绍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简称专项基金)是在中国中医药促进会慢性病研究中心(慢病中心)基础上,经过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国家民政部审批,于2013年正式设立的。
设立该专项基金的目的是:通过支持中医药创新医学理论研究、支持创新防控慢性病的医学方法临床科研,为国家公共卫生制定防控慢性病政策提供多中心大数据科学依据,打破中医药不能形成标准、不能复制的魔咒,提升中医药在国际医学殿堂的话语权。
“公益为提升国家软实力服务”是专项基金的理念和宗旨;“源自于公益,回馈于公共”是专项基金的服务原则,这是专项基金的服务范围职能所决定的。
正是基于这样的理念、宗旨、原则,专项基金致力于将危害人们健康、拖累社会和经济发展的慢性病负资产,通过一系列的支持服务活动,转化为服务于我国经济建设、社会和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正能量,这是专项基金的核心价值。
管理方法
第一章 总 则
为促进提升医学防控慢性病的研究工作开展,由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组建慢性病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为保障专项基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根据专项基金管理规定,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一条 慢性病专项基金收入包括:
1.社会各界向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捐赠的用于医学防控慢性病研究的资金;
2.慢性病专项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或其他增值收入。
第二条 资助项目申请获批后,按基金管理统一标准向资助项目拨付首批款项,并进行基金的使用监督。
第三条 筹得资金用于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日常费用支出不得超过总额的10%,包括人工、差旅、办公费用等。
第四条 专项基金财务部门年初要按规定编制慢性病专项基金收支计划,报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年终要编制慢性病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五条 慢性病专项基金的收取须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收费、基金票据。
第三章 基金使用
第六条 慢性病专项基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符合促进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尊重捐赠人的意愿,并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七条 项目部必须按照慢性病专项基金规定使用慢性病专项基金,不得超计划使用。
第八条 按规定投放的慢性病专项基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和挪用。
第九条 慢性病专项基金的使用范围:
1.专项基金用于开展医学发展、基础医学、临床医学、中医药科研项目,为各种形式医学学术研究及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提供资金支持。
2.支持开展慢性病防控战略、重大感染性疾病防控战略的科研项目,对各种慢性病防控治疗与康复技术、重大感染性疾病防控技术提供资金支持。
3.支持各种医学科研研究成果的推广、技术培训和健康教育科普宣传等活动。
4.支持中医药疾病防控的技术开发和推广。
5.奖励在基础医学理论研究、临床医学新技术、慢性病治疗低成本及对在基础医学领域做出突出贡献的医学专家学者,并资助其出版专著和组织编著等形式。
6.救助重大疾病贫困患者,提供自然灾害的医疗救助。
第十条 慢性病专项基金对申请项目的资助,要严格按照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予资助。
第十一条 慢性病专项基金不得用于投资办企业(医学发展专项企业除外),不得拆借和委托放贷,不得参与股票和期货交易,也不得为任何单位的任何经济合同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慢性病专项基金资助建设的医学发展专项设施,必须建立永久性标志,标明资助单位、资助金额、竣工时间等内容;慢性病专项基金资助购买的设备、器材也应标明捐赠字样。
第十三条 慢性病专项基金资助建设的医学发展专项设施因故变卖转让,并因此改变服务性质的,其变价收入中与原慢性病专项基金资助数额相等的部分应归还慢性病专项基金。
第十四条 专项基金财务部门年初要按规定编制慢性病专项基金收支计划,报送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年终要编制慢性病专项基金收支决算报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参考资料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介绍.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官方网站.2016-05-11
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管理方法.中国中医药研究促进会慢性病专项基金官方网站.2016-05-11
最新修订时间:2021-05-07 2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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