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亚非发展交流协会于1989年10月正式成立,是全国性社会团体,会员多为曾在或正在从事亚非地区工作的外事活动家、记者、专家、学者和企业家等。 亚非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社团登记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政部。
建设宗旨
致力于促进中国同亚非国家人民之间的交流,加强对亚非国家和地区及有关国际问题的研究,增进中国同亚非国家人民之间的了解、友谊与合作,为中国现代化建设和发展对外友好关系服务。
业务范围
(一)从事对亚非国家和地区社会基本状况、发展战略和国际关系等问题的研究;
(二)组织中国与亚非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各界人士的相互交流和访问活动;
(三)举办学术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研讨会等,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四)组织编写有关亚非问题研究的论文、著作和专题资料等;
(五)为中国同亚非国家和地区的经济技术合作,提供咨询服务;
(六)组织或参加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七)与有关的国际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发展友好往来。
理事成员
副 会 长:程 涛 崔永乾 张九桓 吴思科 申 华 闫立金 周晓晶 徐 伟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中国亚非发展交流协会是致力于促进中国与亚非国家和地区人民之间的友好交流与合作,从事亚非国家和地区国际问题研究的具有非营利性法人地位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亚非协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 亚非协会根据国务院第250号令《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开展工作和活动。
第五条 亚非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亚非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亚非协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亚非协会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亚非协会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凡赞成亚非协会宗旨并愿为其实现做出努力的团体和个人都可申请加入。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亚非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亚非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亚非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亚非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亚非协会的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亚非协会合法权益;
(三)支持亚非协会的工作和活动;
(四)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亚非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和罢免
第十五条 亚非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工作规划大纲并监督实施;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决定设立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亚非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并指导亚非协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 / 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京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也可采用通讯形式表达其意见;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亚非协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亚非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亚非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亚非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亚非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理事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协会工作;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亚非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亚非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亚非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对亚非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由会员代表大会2 / 3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 亚非协会终止活动或自行解散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 / 3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亚非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亚非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5年11月2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亚非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刊物
协会出版会刊《亚非纵横》原名《亚非》、《亚非问题专题资料》和《咨询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