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组成
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是中共广州市委领导下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地方委员会。每届政协广州市委员会任期五年。其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协商决定。其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协商决定。政协广州市委员会设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秘书长。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每年至少举行一次全体会议,行使选举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听取和审议常委会的
工作报告;讨论并通过有关协议;参与对国家和地方事务的重要问题的讨论,提出建议和批评等职权。 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接受政协全国委员会、政协
广东省委员会的指导。
政协性质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地方性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地方重要机构,是广州市政治生活中发扬人民民主的重要实现形式,是广州市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政协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广州市委员会机构包括: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办公厅、提案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城建资源环境委员会、教科卫体委员会、社会法制民族宗教委员会、港澳台侨外事委员会、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联络工作委员会、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办公厅直属下设机构、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办公厅所属事业单位。
政协会议
每届政协广州市委员会任期五年。其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经上届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协商决定。其任期内如有必要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决定人选,经委员会主席会议同意后,由常委会协商决定。
常委会议
政协广州市委员会设
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常务委员会由政协广州市委员会主席、副主席、
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政协广州市委员会
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和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由参加政协广州市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民族和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二)协商决定下届政协广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三)召集并主持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四)在非常情况下决定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是否延长任期。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延长任期;
(五)组织实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六)执行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七)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广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全体会议决定;
(九)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十)决定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十一)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的单位和个人的
纪律处分事项。
主席会议
政协广州市委员会的主席会议由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在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学习《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学习建设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
基本路线、
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
统一战线和
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经济、科技、法律和现代管理知识;研究部署学习工作。
(二)审议本届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审议下届政协广州市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三)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安排协商活动,决定协商的形式和内容。
(四)对本市的重大方针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提出建议、意见或建议案。
(五)审查以政协广州市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名义向中共广州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审议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
(七)受常务委员会的委托,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八)审议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重要活动方案,审议政协广州市委员会代表团的出访报告和委员视察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的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执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履行常务委员会的部分职权。
(十)研究涉及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全局性的工作,对政协广州市委员会及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提出建议,指导区、县级市政协的工作。
(十一)协调政协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促进团结合作。
(十二)处理常务委员会的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领导
党组书记、主席
党组副书记
党组副书记、副主席
副主席
秘书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