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委员会是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地方委员会,是中国人民
爱国统一战线的地方组织,是在全国政协指导和中共黑龙江省委领导下进行多党合作、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
简要历史
1950年3月下旬,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组织法》的规定,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分别在齐齐哈尔和哈尔滨市举行了首届第一次会议,选举了黑龙江省和松江省的人民政府主席、副主席和委员,组成了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
1954年8月,原黑龙江地区的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合并以后,根据《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的建议,1955年4月26日至28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黑龙江省第一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哈尔滨隆重举行。会议总结了原黑龙江省和松江省各界人民代表会议协商委员会的工作,选举产生了第一届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会。
从1955年4月到1966年5月“文化大革命”发生前的11年中,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在团结各族人民和各界爱国力量,发扬人民民主,活跃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以及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国家建设服务等方面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1977年12月下旬,在中断活动整整10年以后,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举行了四届一次会议。
1978年,中国进入了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新时期,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也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紧紧围绕推进改革开放、推进现代化建设和推进祖国统一大业,积极议政建言,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加强同港澳台同胞和海外侨胞的联系,增进同各国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和交流合作,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进入新世纪、新阶段,随着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组织的进一步扩大,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也逐步发展成为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由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代表人士组成的更加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在中共黑龙江省委的领导下,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提出的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重大战略思想,在继承历届政协优良传统和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认真履行人民政协的基本职能,紧紧围绕黑龙江省的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等各项事业发挥了帮助决策,促进发展,推动工作,影响社会的积极作用,为确保实现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推进和谐龙江建设不断做出了新的更大的贡献。
2024年1月15日,省政协召开十三届十七次主席会议。会议建议2024年1月23日在哈尔滨召开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决定2024年1月22日召开省政协十三届四次常委会会议,为召开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作准备。
会议审议通过了《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工作方案(草案)》《省政协十三届四次常委会会议工作方案》《省政协十三届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讨论稿)》《省政协十三届常务委员会关于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以来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讨论稿)》《省政协提案工作条例(修订稿)》;听取了《2023年度委员履职考核评优工作情况报告》;审议通过了省政协主席会议2023年工作报告,省政协办公厅2023年工作报告、各专门委员会2023年工作报告、研究室2023年工作报告和有关人事事项。按照《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决定将上述部分报告和人事事项提请省政协十三届四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现任领导
黑龙江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主席:蓝绍敏
黑龙江省政协第十三届委员会副主席:
陈海波、
张显友、
马立群、
庞达、
迟子建(女)、
韩立华、
钱福永、
张亚中、
邵国强。
黑龙江省政协党组成员:郝会龙、邵国强。
组织构成
(一)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组成。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从1955年成立,迄今走过68年的历程,现为第十三届。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主持会务。目前,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99人;主席1人,副主席10人;秘书长1人(兼),常务委员88人。其候选人从政协委员中产生,由参加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的各党派团体、各族各界人士协商提名,经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主席会议,处理常务委员会的重要日常工作。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1、协商决定下届省政协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讨论省政协换届的其它重要事项,协商决定本届政协任期内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2、召集并主持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主席团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
3、在非常情况下,由常务委员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决定本届政协延长或缩短任期。
4、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政协全国委员会做出的全国性的决议。
5、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组织实施全体会议规定的各项任务。
6、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提交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人民政府的重要建议案。
7、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增加或者变更时,由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提请全体会议决定。
8、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副秘书长。
9、决定本届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任免其领导成员。
10、决定对省政协参加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11、其它事项。
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设办公厅、研究室和若干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在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组织委员进行经常性活动的工作机构。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政协黑龙江省十二届委员会设立十个专门委员会。
1、提案委员会
2、文化文史和学习委员会
3、经济委员会
4、教科卫体委员会
5、社会和法制委员会
6、民族和宗教委员会
7、港澳台侨和外事委员会
8、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
9、农业和农村委员会
10、委员联络工作委员会
(二)上下级政协关系
黑龙江省政协与全国政协及基层各市(地)、县(市、区)政协组织的关系是指导关系。指导形式主要有:
1、列席上级政协的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重要的工作会议;
2、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经验交流会等会议;
3、上级政协的主席、副主席或其他领导人到下级政协视察指导工作;
4、上级政协定期或不定期举办培训班,分期分批培训下级政协的领导人、政协委员和机关工作人员;
5、上级政协和下级政协之间加强信息沟通和交流,建立畅通的信息工作网络;
6、上级政协就一些重要问题同下级政协开展联合调研。
(三)政协界别
黑龙江省政协组织由界别组成。组成政协组织的界别随着国家形势的发展和经济社会结构的变化进行调整。
政协黑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共设30个界别,分别为:
1、 中国共产党
2、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
3、 中国民主同盟
4、 中国民主建国会
5、 中国民主促进会
6、 中国农工民主党
7、 九三学社
8、 无党派人士
9、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和黑龙江省青年联合会
10、黑龙江省总工会
11、黑龙江省妇女联合会
12、黑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
1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14、黑龙江省台湾同胞联谊会
15、黑龙江省归国华侨联合会
16、环境资源界
17、文化艺术界
18、科学技术界
19、社会科学界
20、经济界
21、农业界
22、教育界
23、体育界
24、新闻出版界
25、医药卫生界
26、少数民族界
27、宗教界
28、对外友好界
29、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界
30、特别邀请人士
(四)政协委员
政协委员以协商推荐的方式产生。每届政协委员名额和人选经上届政协黑龙江省委员会主席会议审议同意后,由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
政协委员是黑龙江省各个领域、各个界别有代表性和有社会影响、有参政议政能力的人物。
对政协委员的基本要求是:密切联系群众,了解和反映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参加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有: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各种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该地方重大事务;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有声明退出政协的自由;在受到警告或撤销参加资格的处分时,可以请求复议。政协组织依法维护政协委员履行职能的民主权利。
政协委员的义务有: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政协会议作出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