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中国人民解放军中的最高审判机关。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央军委政法委员会领导,业务上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指导。
历史沿革
1954年1月,中央军委批准成立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庭。同年11月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改称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
1956年12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建议,改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军事审判庭。在此期间,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成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965年5月,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的名称。
1969年12月,取消该院建制。
1978年1月,中央军委颁发《关于军队编制体制的调整方案》,决定恢复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同年10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内部设立第一刑事审判庭、第二刑事审判庭和司法行政处。
1979年12月,总政治部批准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内部设立审判委员会。
1985年10月,撤销司法行政处。
2003年12月,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内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下设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审判监督庭。编制有院长1人、副院长1人,庭长、副庭长、审判员、书记员若干人。院长按军官任免程序产生,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免。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其他人员,均按军官任免权限任免。
司法权限
①审判正师职、专业技术三级、文职正局级以上人员犯罪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②审判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军内民事案件。
③审判对各军区级单位的军事法院第一审判决、裁定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抗诉案件。
④复核各军区级单位军事法院判处的死刑案件,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⑤审判由本院管辖的国家赔偿案件。
⑥对本院及下级军事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发现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
⑦审判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⑧审理被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
⑨审判最高人民法院授权或指令审判的案件及法律规定审判的其他案件。
⑩处理来信来访,组织立案工作,审查申诉案件。组织领导各级军事法院的执行工作,协助地方人民法院依法处理涉军民事案件。监督指导下级军事法院的审判工作。参与部队的法制宣传教育和预防犯罪综合治理工作。_组织领导各级军事法院结合审判工作开展法律服务,协调地方人民法院开展维护国防利益和军队、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工作。指导各级军事法院开展战时军法工作,为军事斗争准备提供法律保障。
法院介绍
机构性质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设立在军队中的审判机关,是国家审判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国家审判体系的专门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与军事检察院、军队保卫部门共同构成军事司法体系。
组织体系
高级法院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法院(军);
中级法院
东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1)、
南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2)、
西部战区第一军事法院(军03)、
西部战区第二军事法院(军04)、
北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5)、
中部战区军事法院(军0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直属军事法院 ;
基层法院
上海军事法院(军0101)、南京军事法院(军0102)、杭州军事法院(军0103)、合肥军事法院(军0104)、福州军事法院(军0105);
长沙军事法院(军0201)、广州军事法院(军0202)、南宁军事法院(军0203)、海口军事法院(军0204)、昆明军事法院(军0205)、驻香港部队军事法院(军0206);
成都军事法院(军0301)、拉萨军事法院(军0302)、兰州军事法院(军0401)、西宁军事法院 (军0402)、乌鲁木齐军事法院(军0403);
呼和浩特军事法院(军0501) 、沈阳军事法院(军0502)、哈尔滨军事法院(军0503)、济南军事法院(军0504);
北京军事法院(军0601)、石家庄军事法院(军0602)、郑州军事法院(军0603)、武汉军事法院(军0604)、西安军事法院(军0605);
主要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