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是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通知,2005年5月27日以银发〔2005〕129号在中国人民银行官网发布,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
通知发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
银发 〔2005〕 129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股份制商业银行,
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
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
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二○○五年五月二十七日
通知正文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
金融机构的
法定准备金存款和
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
结息日。
(二)
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
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
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
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
个人存款、
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
通知存款、
协定存款,
定活两便、
存本取息、
零存整取和
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
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
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三)积数计息法按实际天数每日累计账户余额,以累计积数乘以日利率计算利息。计息公式为:利息=累计计息积数×日利率,其中累计计息积数=每日余额合计数。
(四)逐笔计息法按预先确定的计息公式逐笔计算利息。
计息期为整年(月)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
计息期有整年(月)又有零头天数的,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年(月)数×年(月)利率+本金×零头天数×日利率。
同时,银行可选择将计息期全部化为实际天数计算利息,即每年为365天(闰年366天),每月为当月公历实际天数,计息公式为:利息=本金×实际天数×日利率。
四、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5年9月21日起执行。由于部分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基层机构计算机尚未普及,其执行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的时间最迟可延至2006年1月21日。具体执行时间由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根据本辖区实际情况决定,并敦促农村信用社和
邮政储蓄机构积极创造条件尽早实施。
五、其他有关规定
全国性商业银行法人制定的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区域性商业银行和城市信用社法人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告知客户;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法人可根据所在县农村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计、结息规则和存贷款业务的计息方法,报人民银行分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备案,并由农村信用社法人告知客户。《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单位存款管理办法》和《通知存款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中有关计、结息条款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发文附件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问题的通知》的附件:存款利息计算方法举例
内容解读
活期存款按季结息
个人活期存款由原“按年度结息”调整为“按季度结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付息。这种结息方法,相当于活期存款利息多了几次“利滚利”的机会;。
个人存款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计息期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
不同计息方法收益不同
央行规定了两种计息方式,一种是积数计息,将年利率折算成日利率,按存款实际发生的天数累积计息;另一种是逐笔计息,按整年整月计息,如果遇到有零头,零头部分按日计息。采用哪种方式计息,可以由银行自主选择。
下放 了6种存款计结息方式的决定权
《通知》指出,“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由各金融机构法人“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政策更新
2015年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降息和降准措施,同时,放开存款利率上限。因此,该词条中(即银发〔2005〕129号)原文中的第二条(三)款中有关存款利率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由各金融机构法人“自行制定的政策相应更新。
10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官网发布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5年10月24日起,“对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不再设置存款利率浮动上限,并抓紧完善利率的市场化形成和调控机制,加强央行对利率体系的调控和监督指导,提高货币政策传导效率”。“中国人民银行仅对活期存款和一年以内(含一年)定期存款利率保留基准利率1.5倍的上限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