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协会
全球性中国企业公司联合性服务机构
中国企业协会(CHINA COMPAN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A),中文缩写为中企协,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区政府注册登记的全球性中国企业公司联合性服务机构。中国企业协会下设有涉及冶金、机电、钢材、矿业、农业、工业、汽车、房产、医药、纺织、印刷、美容等近百家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商会及分支机构。中国企业网中国经济报为其媒体窗口。总部设于国际贸易、金融、经济中心城市之一中国香港,充分发挥国际大都市的优势,服务各地中国企业。
主要职责
中国企业协会立足于香港,充分发挥国际大都市的优势,密切关注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大力服务和促进中国企业界的沟通和发展,通过网站做好企业的信息服务工作,积极投身于新经济经营探索工作,利用互联网信息最新、最块、最准报道中国以及世界各地的经济、社会动态,以提高中国内地各个企业、机构的竞争实力以及品牌价值,推动企业信息化进程,不断满足行业内人士的需求,为促进中国企业的良性、快速发展而努力。
建设宗旨
全面服务中国企业发展的宗旨,提升企业形象,搭建中国企业国际贸易交流桥梁,铸造国际品牌,构建中国企业战略联盟。协会遵守中国政府政策法律条例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遵从经济金融国际惯例,坚持改革开放、融合贯通的国际交流理念,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动企业壮大发展为中心,遵照国家法律、法规,参照国际规则,进行行业自律和管理,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围绕提升中国企业国际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华裔企业家的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中国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服务于企业建议和需求,为企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中国企业协会,首先致力于海内外的联络沟通、整合发展;积极投身现代企业信息化建设事业,监制/主办一大批行业门户网站,已经在中国北京批准或注册的500多家行业网站,为海内外的中外企业与跨国公司,提供全面及时的行业资讯服务,打造出全新的中国企业全球化的国际互联网信息服务平台,服务中国企业获取更多的商机和发展机遇,为实现经济繁荣,做大做强中国企业而携手奋斗。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企业协会(CHINA COMPANY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CCA),中文缩写为中企协,全国性企业公司联合性服务机构。协会下设有涉及冶金机电、钢材、矿业、农业、工业、汽车、房产、医药、纺织、印刷、美容等近百家各行业专业委员会,商会及分支机构。
第二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鼓励协同企业积极参与国际国内竞争,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社会经济效益,促进企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会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与监督。
第四条 本会会址设在中国香港特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围绕“服务、维权、自强、自律” 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加强本会工作机构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业务建设和作风建设。
第六条 反映企业、企业家的意见和要求,为国家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议,承担国家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七条 引导企业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理论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促进会员企业的改革与发展,
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九条 针对行业企业重点、难点和焦点问题,组织调查研究,收集发布企业信息,研究行业和企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企业家。
第十条 建立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企业和企业家开展与国内外企业及有关组织的考察、交流与合作,搭建会员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的平台,扩大企业的影响,提高企业的形象,为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发挥应有的作用。
第十一条 联合境内外诸多知名专业机构密切合作,为会员单位提供免费咨询服务及费用优惠的投融资项目运作,提供全面服务:
第十二条 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促进交流共求发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三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团体会员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境外的中国或者华人企业。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心城市,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企业团体;
(三)全国性和行业性企业团体;
(四)其他有关法人组织。
二、个人会员条件:
(一)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在企业和经济领域有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会员的现任领导;
(三)非团体会员的企业家(雇主)。
第十四条 经申请人提出申请,本会秘书长办公会核准并发给会员证书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退会自由。 第十六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提供有关情况、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本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七条 本会设荣誉会员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1、不再担任本会的常务理事、理事,身体健康,仍热心本会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者;
2、为企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离任企业家(雇主);
3、在企业改革、管理、发展和维权等方面有影响或者有贡献的知名专家、学者;
4、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并对本会做出贡献的社会知名人士;
5、对本会一贯友好并做出贡献的国际友人、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
荣誉会员可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不缴纳会费,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9-30 08:48
目录
概述
主要职责
建设宗旨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