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会计学会
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会计学会(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简称“ASC”) 成立于1980年1月,是财政部所属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以及会计理论界、实务界会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联系政府机构、工商界和学术界的桥梁和纽带,是会计精英就财务会计改革与实践进行交流的高层次平台。学会通过信息技术和面授方式,为会员提供专业的培训和咨询;通过政产学研相结合的活动体系,为会员提供知识碰撞、经验交流、人脉拓展的平台。
成立意义
中国会计学会在财政部领导的重视与支持下,围绕财政、会计工作的改革与发展,较好地发挥了理论先导、政策宣传、知识传播、发现人才的作用。中国会计学会以组织、推动会计理论和实务交流,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 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向会员提供终身持续的专业化服务为目标。中国会计学会单位会员涵盖全国各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国有大中型企业、大专院校等,个人会员多在各自领域担任重要职务。
业务范围
(1)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2)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3)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4)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 、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5)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6)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7)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组织机构
学会下设有20个分会、12个专业委员会。
组织刊物
主办有《会计研究》会刊、《中国会计研究》(英文版季刊),《会计最新动态》(周刊)、《会计研究动态》(双月刊)电子期刊。
理事成员
第一届理事会(1980--1983)
名誉会长:段云顾问:赵鎔 潘序伦
会长:王丙乾
副会长:祁田 吕培俭 任超 李更新 杨纪琬 张新周 张焕彩 陈先 赵子尚 胡景? 顾树桢 黄逸峰 龚清浩 谢明
秘书长:杨纪琬(兼)
1979年12月26日至1980年1月7日,中国会计学会筹备委员会在广东省佛山市举行会议,并宣布成立中国会计学会。1980年1月6日,中国会计学会成立大会通过了中国会计学会理事会理事名单和中国会计学会章程。
第二届理事会(1983--1987)
名誉会长:段云
顾问:赵鎔 潘序伦 黄逸峰 胡景? 赵子尚 李更新 龚清浩 张新周 张焕彩 李文杰 李鸿寿 刘丙炎
会长:王丙乾
秘书长:杨纪琬(兼)
第三届理事会(1987--1992)
名誉会长:王丙乾 段云
顾问:任超 刘丙炎 李文杰 李更新 李鸿寿 张新周 陈立 莫启欧 龚清浩
会长:谢明
秘书长:张德明
第四届理事会(1992--1996)
名誉会长:王丙乾 段云
顾问:祁田 任超 李更新 陈立 莫启欧 杨时展 余绪缨
会长:张佑才
秘书长:余秉坚
第五届理事会(1996--2000)
名誉会长:王丙乾 段云 张佑才
顾问:王文元 祁田 任超 李更新 陈立 杨时展 余绪缨 顾树桢
会长:迟海滨
秘书长:刘玉廷
第六届理事会(2002—2007)
名誉会长:王丙乾
顾问:祁 田 李更新 朱德惠 陈 立 陆兵 余秉坚 余绪缨 顾树桢 魏振雄
会长:迟海滨
副会长:葛家澍 阎达五 贡华章 谷 祺 郭道扬 夏大慰 孙 铮
秘书长:李玉环
第七届理事会(2007—2014 )
名誉会长:王丙乾
顾问:迟海滨 葛家澍
会长:金莲淑
副会长: 郭道扬 孙 铮 戴德明 李建发 刘永泽 贡华章 高一斌 胡正衡
秘书长:刘玉廷
第八届理事会(2014—— )
名誉会长:金莲淑
会长:朱光耀
秘书长 :刘光忠
第九届理事会
常务副会长:李先忠
秘书长:刘光忠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为中国会计学会(英文名称为Accounting Society of China,简称ASC)。
第二条本会是由全国会计领域各类专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学术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广大会计工作者,组织和推动会计学术研究活动,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会计理论与方法体系。
第四条本会接受财政部和民政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组织协调全国会计科研力量,开展会计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科研成果的推广和运用;
(二)总结我国会计工作和会计教育经验,研究和推动会计专业的教育改革;
(三)编辑出版会计刊物、专著、资料;
(四)发挥学会的智力优势,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智力服务工作,包括组织开展中高级会计人员培养、会计培训和会计咨询与服务等;
(五)开展会计领域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
(六)发挥学会联系政府与会员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接受政府和其他单位委托,组织开展有关工作;
(七)其他符合学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下列各类组织可申请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会计学会和全国性专业会计学会;
2、高等院校设立的会计系(或学院)等;
3、科研单位设立的会计研究机构;
4、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机构;
5、其他机构。
(二)下列个人可申请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1、在高等院校、科研单位从事会计教学、科研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或会计专业博士;
2、在大中型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中介机构从事会计或会计管理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相当水平的人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会计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评审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颁发本会会员证明文件。
第十条本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通过会员代表大会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研究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本会会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向本会报告有关学术活动情况,提交学术论文、调查报告、专著等研究成果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按规定向本会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严重违犯本章程或受到刑事处罚的,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财政部审核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候选人原则上由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中国会计学会各分会和国家财政部相关部门的代表组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每届理事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理事在任期内因故不能履行职务需要更换的,由原推荐单位另行推荐理事人选,经常务理事会通过后继任。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聘请顾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入会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每届理事会原则上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款的职权。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在会计专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
第二十六条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作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处理其他应由会长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学会秘书处内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决定本会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办理经常务理事会授权的事项;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报民政部和财政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经财政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财政部审核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财政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财政部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07年6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参考资料
中国会计学会简介.中国会计学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4-05-28 0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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