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Insurance Asset Management Association of China,IAMAC)成立于2014年9月,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由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并直接领导,保险资产管理行业自愿结成,专门履行保险资产管理自律职能的全国性金融自律组织。
发展历史
2014年4月30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正式筹备成立;5月15日,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召集30家初始会员在江西南昌召开了“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筹备工作会议”;8月20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次筹备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9月4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和成立大会;10月29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成立登记批复。
2017年11月15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与另类投资管理协会在北京签订了合作备忘录。
2018年5月23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召开了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委员会团员大会。
2021年4月27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在北京召开;9月11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与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在第13届中国-东盟金融合作与发展领袖论坛上,共同签署《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战略合作协议》。
2023年2月10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与大连市人民政府签署了合作备忘录。
组织体系
机构设置
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修订会员代表的产生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六)审议理事会提交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和修订会费标准;
(八)决定该协会的分立、合并、终止事项;
(九)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1次。
理事会认为必要或由1/3以上会员代表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以外的事项。
该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该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二)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四)审议该协会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五)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提议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八)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九)审议该协会的重要规章制度;
(十)决定会员纪律处分和除名;
(十一)审议通过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单位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四)审议和决定该协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其中,会员理事分为单位会员理事和个人会员理事,非会员理事由业务主管单位推荐。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理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长认为有必要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的,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该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第二十八条第二、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经理事会表决产生。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监事长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常务理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执行副会长认为必要或1/3以上常务理事联名提议时可召开临时会议。
遇特殊情况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据2024年3月协会官网数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秘书处下设11个职能部门、17个专业委员会。
组织会员
据2024年3月协会官网数据,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员涵盖中国金融市场所有细分领域。
该协会会员的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中国境内的保险资产管理机构、从事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保险机构、受托管理保险资金的专业机构及与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相关的其他机构,可申请成为该协会的单位会员。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为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从业人员或相关领域具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可申请成为该协会的个人会员。
申请加入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该协会章程;
(二)具有加入该协会的意愿;
(三)具备履行相关义务的能力;
(四)为依法从事保险资产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机构及个人;
(五)该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申请加入该协会,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单位会员应载明申请机构的名称、法定住所、业务范围、经营情况、管理层信息等,并承诺拥护和遵守该章程。个人会员应提交个人履历介绍及相关资格资历证明材料;
(二)按该协会要求填写的《会员登记表》;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该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会员加入该协会,应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通过后,理事会授权日常办事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该协会组织的培训、会议、交流等活动;
(三)获得该协会提供的数据信息、技术支持、宣传推介等服务;
(四)按照自律管理规定和监管部门委托开展业务创新;
(五)对该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监督;
(六)通过该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七)通过该协会维护其在保险资产管理行业的合法权益;
(八)对该协会给予的纪律处分提出听证、陈述和申辩;
(九)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十)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该协会的章程、自律规则、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该协会的决议,服从该协会的自律管理;
(三)自觉维护该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该协会组织的活动,承担该协会委派的任务,并提供该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五)按照规定交纳会费;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单位会员设会员代表人一名,代表其在该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人原则上应是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主要负责人。
单位会员更换会员代表人,须向该协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履行变更手续。
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单位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个人会员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或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其会员资格自动终止;
(二)会员自愿退会应向该协会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会员无正当理由在两年内不交纳或不足额交纳会费或不参加该协会组织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该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会员违反该章程或自律规则,该协会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部分会员权利、取消会员资格等纪律处分以及其他自律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可向相关部门报告。
业务资产
行业自律职责:
(一)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实施会员自律管理,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依法依规对违反章程及自律规则的会员采取自律惩戒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共同维护市场秩序;
(二)接受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和指导,制定并实施业务规则、行业标准、操作规程和服务规范,督促会员遵照执行并承担社会责任,提高服务水平;
(三)制定从业人员行为准则、职业规范和从业标准,组织从业人员接受继续教育、业务培训和从业管理,提高从业人员综合素质、业务技能和执业水平;
(四)发现会员和从业人员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告监管部门,并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行业维权职责:
(一)依法维护会员和行业合法权益,代表会员和行业向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相关机构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诉求;
(二)通过开展交易对手方及相关业务评价,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三)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风险管理。
行业协调职责:
(一)建立业内沟通协调机制,根据会员需求,协调行业相关重大事项,公正、合理解决会员之间的矛盾纠纷,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监管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督促会员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持续开展市场教育,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同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制定实施保险资产管理业舆情监测和报告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保险资产管理业声誉。
行业服务职责:
(一)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资产管理业运行及相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监管部门组织的有关保险资产管理业改革发展以及与业务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保险资产管理业有关行业规划、政策和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三)根据行业需求,组织会员研究并推动业务创新,加强行业文化建设,提高行业竞争力;
(四)接受监管部门委托,提供投资计划等业务涉及的注册和风险监测等相关服务,制定相关业务、估值等操作指引,推动相关技术系统及平台建设;
(五)根据监管部门委托和自律工作需要,提供保险资产管理业相关评估和评价;
(六)根据监管部门授权和行业发展需要,开展行业统计,收集、整理和发布有关信息和统计数据,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并推动会员信息化建设和相关金融科技的开发与应用等;
(七)按照相关规定,组织开展业内外、境内外交流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符合该协会宗旨的其他事项。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一)会费;
(二)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三)在核准的职责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四)该协会财产产生的收益;
(五)其他合法收入。
建设成就
会议交流
2022年1月12日,由温州市人民政府、浙江银保监局与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共同主办的“保险业支持温州金融综合改革暨险资入温对接会”在温州召开,浙江省委常委、温州市委书记刘小涛,市委常委、秘书长王军,中国银保监会资金部副主任郗永春,浙江省银保监局党委书记、局长包祖明,协会副秘书长陈国力,主要保险机构和保险资管公司相关负责人,温州市县(市、区)党委或政府、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副市长殷志军主持会议。
2023年3月23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在苏州工业园区召开“聚势向新 创见未来——保险资金股权投资暨私募基金管理人评价工作交流会”。会议由协会副秘书长陈国力主持。来自100余家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机构的相关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共计200余位嘉宾参加了会议。会议由东沙湖基金小镇协办。
2023年8月2日,以“保险资金燕赵行 ‘冀’往开来建雄安”为主题的“险资入冀”暨高标准高质量推进雄安新区建设投融资对接会在雄安新区召开。该次对接会由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管局、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雄安新区管委会主办,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雄安新区投资促进服务中心承办,雄安科学园管委会、雄安雄商发展公司协办。
期刊资源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是由中国银保监会指导、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创办的保险资管及保险资金运用领域的基础理论与业务研究刊物,于2015年9月正式创办,2015年出版2期(季刊),2016年起改为双月刊。共设卷首语、封面文章、特别策划、首席观察、政策解读、宏观研究、投资风向、业务探讨、全球视野、大资管时代、光影天地、会员风采等栏目。主要发送监管机构,协会会员单位,相关政府部门,银行、券商、基金等金融机构及有关研究机构等。
人才培养
2023年4月25日,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联合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四川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以及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在成都召开“险资入川”暨数字中国背景下的保险资金股权投资培训交流活动,来自保险机构、私募基金、四川省政府与企业的200余人参加了该次会议。
文化传统
形象标识
中国保险资产管理业协会会徽为正方形,由协会缩写IAMAC拉长变形而来。
协会宗旨
该协会的宗旨是发挥市场主体和监管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实施行业自律,促进合规经营,规范市场秩序;提供行业服务,研究行业问题,深化行业交流与合作;制定行业标准,健全行业规范,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业务创新,加强行业教育,提升行业竞争力;强化沟通协调,营造良好环境,维护行业合法权益,推动保险资产管理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现任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