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英文译名(China Children’s Drama Society)英文缩写(C.C.D.S),成立于1982年12月2日,系文化部主管、民政部审核备案的非营利性国家一级社会团体。已有25个省市的儿童剧院(团)以及民营儿童剧团(队 )加入,成为团体会员、个人会员。经文化部批准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已加入国际儿童青少年戏剧协会(英文名为:ASSITEJ),成为该组织的中国中心。
学会目标
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马列主义、
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以促进我国儿童戏剧事业的繁荣发展和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为宗旨。
组织会员进行儿童戏剧文学、儿童剧艺术、儿童剧史学与理论以及教学等多方面的学术研讨;举办儿童戏剧观摩、交流演出;编辑出版内部期刊《儿童戏剧》以及有关儿童戏剧资料书刊;开展或接受委托举办国际儿童戏剧演出与学术交流等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办促进我国儿童戏剧繁荣的各类活动。
成立意义
理事成员
名誉会长:李若君 ( 原北京儿童艺术剧团团长)
会长 :尹晓东 ( 中国儿童艺术剧院院长 )
副 会 长:朱海燕(安徽省话剧院有限责任公司副院长)
丁小秋(济南市儿童艺术剧院院长)
佟春光(辽宁儿童艺术剧院党委书记)
秘 书 长 :王 瑶 (中国儿童艺术剧院国家一级演员)
组织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
英文译名:China Children’s Drama Society
英文缩写:C.C.D.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中国儿童戏剧研究会是由全国从事儿童戏剧演出、创作、研究、教学等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结成,为实现会员共同的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略
第四条 本会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地址是: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64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略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是: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须在儿童戏剧和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须是热爱儿童戏剧,支持发展儿童戏剧事业有贡献者,或是从事儿童戏剧有一定成就并有研究能力的工作者,经各地理事推荐,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方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单位会员要详细填写会员登记表,同时递交法人证书复印件;个人会员要详细填写会员登记表格,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的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退会: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也可视情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儿童戏剧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研究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重要文件;
(五)提名秘书长人选(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必要时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海内外友好团体和个人的自愿捐助;
(三)社会的赞助及政府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