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兔业”是
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中国兔业》和
北京华祥兔业有限责任公司,其基础是”华祥兔业”即中国农技协兔业中心,中国兔业协会前身是农业部畜牧兽医司批准成立的原中国养兔协会筹委会。
入会说明
向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汇会费50元,再寄一寸彩照两张(办理会员证),”中国兔业”即为您办理会员注册,发会员证。
基地概况
1、
肉兔开发部——山东省安丘市绿洲兔业公司,由法国引进布列塔尼亚和“伊拉”两个优良肉兔品种,已向全国普及了十三个省市,均获得成功。同时该公司的兔肉加工厂的加工流程,通过了欧共体派官员的验收,使该公司生产的兔肉出口畅通无阻。该公司有形资产已达3600多万元,为发展我国肉兔生产形成了龙头带动作用。对中国兔业组织运作支持较大的还有
诸城市本明兔业开发有限公司。
2、
獭兔开发部——江苏省太仓市金星獭兔公司,曾是我中心的獭兔生产基地。该公司在我中心专家组育种专家徐汉涛教授的指导下,历经八年成功培育出了中国人自己的优良獭兔——中系獭兔。中国畜牧业协会兔业分会授予了AAA级资质认证。金星獭兔,除我中心直接调往北京已达3700多只外,已向全国近20个省市普及7.6万只,为我国獭兔业健康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3、毛兔开发部——上海市南汇区“2071”长毛兔总场。该总场的长毛兔多次荣获全国长毛兔大赛金奖。其兔毛产品在法国图鲁斯召开的第六届世兔会上,受到长毛兔故乡德国专家的赞誉,在上海市有关部门的协调下,日本、泰国和英国电视台都来该场对“2071”毛兔进行采访,使“2071”长毛兔优良品种获得不少国家的赞誉。
4、兔产品流通部——河北省肃宁县裘皮行业协会所在地——中国四大皮都之一的尚村市场,形成了兔皮流通渠道畅通的优势。在兔业低潮的2002年,全国生产的400多万张獭兔皮,90%以上都是兔产品流通部通过该市场流通的,为了缓解兔业低潮压为,为兔农度过销售难关,为獭兔业持续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5、兔肉产品加工部——四川省内江市益东兔业公司,董事长胡洪森、高级畜牧师,获得了“洪森28香”兔肉深加工国家专利。通过举办大型、中型和小型兔肉加工培训班以及实际操作的方法,已培训加工队伍上千人,建成兔肉加工厂七个,分布在七个省区。该部提出,一个中型兔肉加工厂,带动1万户家兔,好比是1个将军带领1万名士兵。100个加工厂就带动百万“大军”,促进兔业向商品化发展。故此,兔界把兔肉加工培训班称为兔业“黄埔军校”,培养的都是兔“将军”。以小型加工为例:投资不到1万元,可办一个小型家庭加工厂,可生产28个系列兔肉产品,同时,还配备一只冻兔肉、一个烹调处方、一包专用调料。供客户购置后自作自享;满意后即是“回头客”。
6、兔业基地。他们分别是:安徽省利辛县基地、山东省淄博市基地、辽宁省凤城市基地、河南省鲁山县基地、浙江省武义县、嵊州市两基地、四川省安岳县基地、山西省襄汾县基地。这些基地都是当地兔业的企业。每个基地都能带动5千至1万户农民养兔。八个基地的综合社会效益为12.71亿元,中介效益2.6万元。
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兔业协会(以下简称兔业协会)。
第二条本协会的性质:本协会是在国家农业部、国家科技部及中国农村专业技术协会有关领导的关心和指导下,由热心支持中国兔业产业及相关行业事业发展的资深政要、专家学者、农村专业合作社、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共同发起自愿组成,并且依法注册成立的非盈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原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令和法规;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和职业操守。旨在贯彻执行国家制定的全国兔业产业化大发展的方针政策、有效整合行业资源,协助各级政府有关部门搞好兔业产业化生产与服务,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强化会员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活动,交流行业信息,全面推动我国兔业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纬路富力摩根大厦D座602室。
邮编:100050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国内外兔业产业及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以及会员的发展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行业、政府服务;
(二)协助政府进行兔业产业及相关行业管理,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接受政府委托,制订兔业产业化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承担政府委托的兔业产业及相关行业项目课题以及政府交办的事务;
(三)组织引导拓展国际、国内兔产品市场;
(四)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及经济合作,促进全国兔业产业及相关行业健康、和谐发展;
(五)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六)制订实施兔产业行业行为规范,倡导诚信经营,倡导协会企业联盟,引导会员参与市场竞争;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七)宣传、推广和普及行业知识、兔业技术,推广科学有效的实用技术,向会员推荐优质种兔、饲料饲草、机械设备和药品器械等,引导会员和农民科学成功养兔,增加农民收入;
(八)编辑出版行业报刊、书籍、软件、音像制品等,建立专业行业门户网站,搭建全国兔业产业及相关产业综合信息交流和服务平台;
(九)进行兔产业行业及相关产业统计工作,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行业信息;
(十)指导兔产业行业及相关产业健康有序地生产,协调产、供、销,开拓国内外市场,引导消费,建立市场预警机制,保护产业安全;
(十一)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学术讲座、科技咨询、专题研讨会等活动,提高行业人员素质,培养优秀实干型技术人才,实现依靠全国兔业产业化企业带动农民增收致富的宏伟目标;
(十二)协助行业管理部门进行种畜禽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提高优良种兔利用率;向会员推荐优质可靠的种兔、饲料、药品药械、机械设备等,向社会推荐优质、安全的兔产品及副产品;
(十三)组织开展国际、国内展览会、全国兔交会、行业论坛等大型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发展与国外相关组织、企业及个人的友好往来,组织会员参加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开展国际经贸技术合作;
(十四)组织开展行业公益事业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十五)承办会员请求办理的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单位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具有法人资格,在本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从事兔业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
(二)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从事兔业养殖及相关行业的管理、生产、经营、科研、教学、宣传、服务等的工作人员及个体劳动者,并具有一定专业知识和三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的个人可申请入会。
第九条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委托秘书处讨论通过;
(三)由本协会会员部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果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会员及其管理,执行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中国兔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需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届。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协会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1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从事兔业产业及相关产业的生产、加工、经营或管理人员;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政府资助;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协会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议案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