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证员协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由
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法人,成立于1990年3月30日。协会是由公证员、公证处、公证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发展历史
1990年7月第19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主席狄莫斯先生率团来访;
1991年11月司法部、中国公证员协会、国际拉丁公证联盟联合在北京召开了《国际公证制度理论与实务研讨会》。
1992年5月协会副会垂兼秘书长徐健同志率团以观察员身份参加了在哥伦比亚召开的第20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代表的大会;
1993年3月协会会长朱乐群同志率团在意大利的罗马与十三个国家和地区签订了国际
合作协议书;
1994年6月协会接待了西班牙公证人代表团;
1994年7月接待了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主席施瓦茨根为首的公证人代表团;
1994年10月司法部法制司司长兰全普为团长、由公证司、国务院法制局、全国人大法工委派员组团赴法国、意大利对公证立法进行考察;
1995年4月公证司副司长岳军同志为团长组团回访西班牙;
1995年5月底至6月上旬中国公证员协会副会长管振茹同志为团长组团赴德国以观察员身份参加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第21后代表大会并顺访卢森堡;
1995年6月中旬协会接待法国公证人代表团。
1996年3月接待日本公证人代表团(日本公证人代表团每年来访一次)。
1996年9月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国际合作部名誉主席迎卡诺先生来函向我们通报了印尼已向联盟提出加入申请的消息,并告之联盟常务理事会将于1996年10月6日至9日在马德里举行的会议中把中国公证机构的议题列入议事日程。协会已复函表示我们正在为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和公证制度的完善而积极创造条件,力争在联盟总部阿根廷的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召开的第22届联盟代表大会即联盟成立50周年之际加入联盟。
1996年12月6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国际合作委员会名誉主席达卡诺先生给中国公证员协会发来电传,向我们通报了10月在马德里会议上,国际公证合作委员会及常设委员会通过了有利于接纳印度尼西亚(罗马尼亚、克罗地亚及斯洛文尼亚)加入联盟的决议,该决议将提交1997年5月末在圣多明戈召开的公证人成员大会作出最终决定的情况。迪卡诺先生希望有关中国公证员协会私营化的最终法律及其实施能在有效的时间内干嘛确定,以便能在1998年10月布宜诺斯艾利斯大会期间召开的大会上为联盟所接纳。
1997年3月19目协会收到设在罗马的联盟秘书处主任埃勒娜夫人和联盟主席胡戈·佩雷斯·蒙特罗的电传,3月31日上午,协会管振茹副会长和张纪军秘书长会见了埃勒娜夫人,并就意大利公证人代表团1997年实现回访及1998年年底前联盟与协会可否在北京召开一次研讨会或小型座谈会的有关事宜进行了商谈。
1997年6月3日至13日公证司副司长、协会副会长段正坤同志任团长由司法部、法工委、财政部、协会联合组成公证立法考察团赴西班牙、葡萄牙考察、访问。
1997年8月4日至8月13日意大利公证人理事会主席吉卡罗·罗利尼先生率意大利公证人代表团一行19人(其中公证人9人),应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员协会邀请回访我国。访问城市为北京、上海、西安和杭州。在京期间,代表团与司法部公证司和中国公证员协会就有关中国公证立法中涉及的一些问题及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联盟的愿望进行了座谈和交流:参观了长安公证处。在上海,与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座谈并参观了一个公证处。在西安、杭州参观游览。
1997年9月18日上午公证司肖义舜司长、协会管振茹副会长会见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合作委员会副主席米歇尔.科尔迪埃和daxei法国软件公司总裁马克.贝鲁赛尔(为了解中国公证立法进程和开发中国公证系统电脑软件事来京)并进行了座谈。肖司长介绍了中国公证队伍现状和业务开展、公证立法的进展等情况,并希望今后加强联系与交流,增强相互了解,同时也请米歇尔先生在中国公证员协会力争1998年加入联盟事给予帮助和支持作最大努力。管振茹副会长介绍和回顾了协会与联盟的交往与联系,感谢米歇尔多年来对中国公证立法和入盟之事给予的关心和作出的努力。通过座谈和交流,米歇尔先生认为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联盟条件基本成熟,但此时提出入盟申请为时过早,应在加快公证法出合作出努力。
1997年12月20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合作委员会副主席、法国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主席米歇尔.科尔迪埃给协会会长来函,主要内容是:1、提醒我们注意,有关新会员入会的程序,根据《联盟条例》第5条的规定,申请加入联盟必须提供书面申请及有关资料;2、联盟将于1998年4月27日至29日在巴黎召开联盟理事会,蒙特罗主席希望届时能见到中国公证人代表团。
1998年4月25日至5月4日应联盟理事会邀请由公证司司长、中国公证员协会代会长肖义舜为团长、公证司牛文忠同志和外事司赵林娜同志三人组成代表团赴法国巴黎参加了联盟理事会。中国公证代表团受到理事会的高度重视。会前,联盟合作委员会专门召开会议,肖团长向合作委员会介绍了中国公证情况,并在会上向主席正式提交了书面入盟申请。肖团长在理事大会上作了发言,并回答了各位理事的提问。主席在大会上宣读了中国加入联盟的申请书。会后与一些国家进行了交流。理事会认为加入联盟必须有一部成文的《公证法》,但在《公证法》未出台前可以起动入盟的审查工作,8月联盟主席将率团来中国考察。理事会后,代表团顺访意大利,并与意大利公证人组织签订了公证界培训、交流
合作协议书。
1998年9月26日至10月8日应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邀请,以公证司副司长、中国公证员协会秘书长张纪军同志为团长的中国公证代表团赴阿根廷首都布宜诺斯艾利斯参加了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第22届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们参加了各专题组的讨论,听取了专门委员会的学术交流,就中国公证员协会加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共同举行研讨会等事宜与联盟主要领导人进行会谈并达成了共识。代表团还参观了当地公证人协会和公证人事务所。
2000年5月9日-13日,应古巴公证人协会、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合作委员会名誉主席维多里奥·迪·卡尼欧的邀请,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副会长管振茹任团长,协会常务理事、贵阳市公证处主任邓忠伟、司法部律师公证工作指导司助理调研员胡长明和广东省公证处公证员邓军群(翻译)四人组成的中国公证代表团在古巴的巴拉德罗参加由古巴法学家联盟和古巴公证人协会联合举办的古巴公证人第三届国际公证研讨会。参加会议的还有英国、比利时、西班牙、意大利、俄罗斯、瑞士、罗马尼亚、墨西哥等十多个国家的公证人组织和公证人代表。这次会议共有140多人参加了大会,会议在巴拉德罗的美洲广场会议中心举行。会议就商业领域内的公众信任感;有限公司的章程、公证人参与章程的制定;公司的组织代表;古巴共和国商业公司在境外的活动;对公证书证明价值的公证性和司法性估计;商业注册登记的问题和作用;比较法中的公证文件等问题进行了广泛和深入的研讨。
2001年5月22日-6月1日,应中国公证员协会邀请,以意大利公证人高等理事会前主席吉诺拉·马里康达先生为团长的意大利公证人高等理事会一行15人对我国进行了访问。该团此次访华旨在了解我国公证改革和发展的情况,促进两国公证界相互间交流和增进友谊。代表团在华期间,访问了北京、上海和西安三个城市,参观了长安公证处、
北京市公证处、陕西省公证处和上海市公证处并进行了座谈。意方着重介绍了意大利公证信息的收集交流和公证人基金的有关情况。代表团在京期间,协会会长孙鸿翔、副会长管振茹会见了代表团成员,介绍了我国公证改革和发展的状况。双方在友好的气氛中就共同关心的公证业务工作进行了广泛的交流。意大利代表团对我国公证事业的发展以及我国改革开放取得的巨大成就表示赞赏,认为我国公证事业前途广阔,祝愿我们取得更大成就。并一再表示,今后要进一步加强两国公证界的交流与合作。
2001年7月22日,应法国、意大利公证人高等理事会邀请,以中国公证员协会会长孙鸿翔为团长,由中国公证员协会、地方公证员协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有关成员组成的中国公证代表团一行12人前往法国、意大利考察。代表团主要就法国和意大利公证
责任保险制度进行了认真考察,对我国公证职业保险制度的建立完善起到积极的借鉴作用。
2001年8月,国际拉丁公征联盟合作委员会主席哈尔马特·范斯勒致函中国公证员协会会长孙鸿翔,称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设理事会已经要求国际合作委员会就中国入会问题提交了一个报告。在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常设理事会上就中国入会问题进行了讨论,对中国要求入会表示欢迎,并一致同意在正式人会前授予中国公证员协会观察员地位。作为观察员,不需邀请就可以参加国际拉丁公证联盟的代表大会委员会、个人会员委员会、公证社会保险委员会、公证国际委员会、青年公证人委员会、咨询和司法安全委员会、人权委员会等大部分会议。
2001年7月和9月,应法国公证人协会高等理事会的邀请,协会分两批组织了40名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员赴法国进行了培训和考察。代表团在法期间,主要就法国的公证制度以及与不动产公证有关的法律知识进行了考察和培训,并同法国的公证人、法官以及政府官员等进行了广泛的交流。中法上海公证法律交流培训中心也在南京、杭州成功地举办了两次(共160人)法国公证法律专题讲座,获得了很大反响和良好的效果。
2001年9月30日至10月5日,应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主席、希腊公证协会主席暨第23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大会筹备委员会主席的邀请,协会组团参加了在雅典举行的第23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大会。代表团在大会上与各国公证人代表进行了广泛交流;拜会了现任主席及新任主席,详细介绍了中国公证界的发展与改革情况,并共商了2002年中国公证员协会与国际拉丁联盟联合在上海举办国际公证研讨会等有关事宜。
2001年11月5日至24日,协会组织23名公证管理人员和公证员组成中国代表团赴德国进行了为期19天的考察、培训。此次考察培训是公证系统第一个国家级立项并受
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项目。代表团在德期间就德国的公证制度、德国公证管理体制、公证改革和公证战略发展的前瞻性问题和公证人培训和继续教育制度的建设情况等有关内容进行了系统的考察和学习。同时和德国公证界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并就两国公证界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富有成效的研讨和交流。
2002年4月14日至20日,以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国际公证合作委员会主席塞古拉·朱巴诺为团长的国际拉丁公证联盟考察团一行5人来华就中国入盟事宜进行考察。考察团先后在上海、南京、北京参观了公证处。司法部副部长段正坤会见了考察团成员。协会会长孙鸿翔向考察团作了申请入盟的陈述报告。最后,协会和国际拉丁公证联盟举行了记者招待会,向中外记者介绍了协会和联盟的情况,以及申请入盟和考察观感。协会会长孙鸿翔以及国际拉丁公证联盟国际合作委员会主席塞古拉·朱巴诺分别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主要职责
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各地公证员协会工作;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支持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负责全国公证员统一考试的具体组织工作;
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按照《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的规定,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副本的寄送工作;
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负责公证赔偿基金的管理,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服务等。
组织机构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是协会的最高权利机关,每四年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常务理事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两次。
中国公证协会秘书处主要负责协会日常工作,由办公室、法律事务部、会员部、培训部和《
中国公证》杂志社组成。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协会名称:中国公证协会(China Notary Association)。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条协会性质:
中国公证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设立的,由公证机构、公证员、地方公证协会以及其他与公证事业有关的专业人员、机构组成的全国性公证行业自律组织,是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协会宗旨: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团结和带领会员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
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培育和践行“忠诚、为民、公正、廉洁”核心价值观,始终维护和不断增强公证公信力,加强行业自律,维护会员权益,促进公证事业改革和发展,为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第四条协会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民政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本协会的职责:
(一)依照本章程对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管理、指导全国的公证工作,指导地方公证协会工作;
(三)制定行业规范;
(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保障会员依法履行职责;
(五)举办会员福利事业;
(六)对会员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协助
司法行政机关查处会员的违纪行为;
(七)负责会员的培训,组织会员开展学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八)负责全国公证赔偿基金的使用管理工作,对地方公证协会管理使用的公证赔偿基金进行指导和监督;
(九)负责公证宣传工作,主办公证刊物;
(十)负责与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开展有关公证事宜的研讨、交流与合作活动;
(十一)负责海峡两岸公证书的查证和公证书副本的寄送工作;
(十二)负责公证专用水印纸的联系生产、调配,协助行政主管部门作好管理工作;
(十三)对外提供公证法律咨询等服务;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司法部委托的事务。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七条取得公证机构执业证书的公证机构和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的地方公证协会为本协会团体会员。其他与公证业务有关的机构,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协会团体会员。
取得
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公证员为本协会个人会员。公证管理人员、从事公证法学教学、科研以及对公证制度有研究的人员和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中国委托(澳门)公证人,经申请批准,可以成为协会个人会员。中国委托(香港)公证人、中国委托(澳门)公证人成为会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批准。
第八条个人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享受本协会举办的福利;
(四)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种学习、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使用本协会的图书资料;
(六)通过本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个人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维护会员间的团结,维护公证职业的荣誉。
第十条团体会员享有除第八条第一项以外的其他权利,履行第九条的义务。
第十一条经申请批准加入的会员,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或不缴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讨论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四)审议、通过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认为依法应由它行使的职权。
第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定重要事项需经出席人数2/3以上通过。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理事会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选举组成,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选举常务理事并从中选举会长、副会长;
(四)根据需要,增补或罢免个别常务理事;
(五)决定设置或撤销本协会的办事机构和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
(六)制定本协会的办事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
第十七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根据需要可以提前或推后。
第十九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除第二、三、四项以外的职权,并决定聘任或解聘协会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原则上占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两次,听取并审议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研究决定重要事宜。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其他重大事务。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专门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三)决定专门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国内外捐赠;
(三)政府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协会工作,为会员提供公证信息、资料,开展学术交流、培训、疗养和其他公益福利活动,支付协会办事机构及其人员的各项开支。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3年1月11日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由常务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