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CAAMM)成立于1990年4月,现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陈志。
协会概况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英文简称CAAMM,以下称协会)成立于1990年4月,现为第六届理事会,会长陈志。
协会是由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研发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协会实行理事会制,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一届任期五年;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现有1700余家会员单位。
协会的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依据《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处设在北京,内设办公室、行业工作部、科技发展部、信息与会员部四个部门。
协会下设拖拉机、收获机械等17个产品型分会和信息工作委员会、标准化工作委员会2个专业委员会。
协会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为适应我国农机工业发展需要,协会坚持以反映行业愿望与诉求,为政府和行业提供双向服务为宗旨,以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维护行业整体利益,促进农机行业技术进步和健康快速发展为己任,以促进行业自律、行业交流、政策研究、咨询服务和会展服务等为主要职能,以多种形式的行业活动为载体,充分发挥政府和行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
协会与德国、意大利、美国、法国、俄罗斯、日本、韩国等十多个国家的农机社团组织有着密切往来并开展交流合作。
协会章程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农业机械工业协会(CHINA ASSOCIATION OF AGRICULTURAL MACHINERY MANUFACTURERS)是由从事农业机械制造、研发以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全心全意为行业和会员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肩负使命和责任,维护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建设优秀社团组织,创新务实,为把我国建设成为世界农机强国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的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资委党委。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领导机关、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包括产业咨询、数据分析、考察学习、人才培训、资产重组、供应链优化等各方面的服务和支持。向地方政府和企业提供产业规划和行业发展咨询服务,为农机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基地等提供建设规划和产业指导,推动行业结构优化和运行质量提升。
(二)调查研究行业政策、运行态势、技术进步、结构调整和发展趋势等,关注和研究行业共性问题,及时准确地把握行业动态,进行行业预警和风险防范。
(三)参与政府农机工业产业政策研究和规划制定等工作,为政府提供专业化的服务和支持。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动态、企业诉求,成为企业与政府沟通交流的桥梁。
(四)收集、整理、分析和发布农机行业技术与经济信息。跟踪了解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建立农机工业数据统计体系并逐步完善行业大数据库。
(五)制订中国农机工业团体标准,推进行业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开展学术研讨和技术交流活动,组织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推广,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设立和推广农业机械科学技术奖。
(七)举办行业展览会和产品推介活动,向市场和用户宣传和推荐优秀企业和优质产品。
(八)开展同国际行业组织、国外农机企业的技术交流、业务合作,跟踪和掌握国外农机先进技术和市场动态,推动农机企业和农机产品参与国际竞争。组织企业参加国际展览、市场推广和业务交流活动。
(九)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促进行业自律和企业公平竞争,维护行业正常的经济运行秩序。
(十)其他工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科研机构、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和社会团体等;
(二)有效存续的企业和单位;
(三)参加本会活动和工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企业注册登记资料;
2.企业产品和经营情况资料。
(三)常务理事会授权本会办事机构审批入会申请;
(四)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二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目标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理事、监事;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
(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九)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十)决定终止事宜;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由理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有法律法规的特殊授权除外。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通知会员代表。
会员代表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十九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0%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临时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理事会或会员代表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等额选举理事,当选理事得票数不得低于到会会员代表的1/2;
罢免理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投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300人,不能来自同一单位。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经营状况良好;
(二)企业在农机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理事本人在行业中有良好的信誉;
(三)支持和积极参与本会活动;
(四)会员单位的现职主要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理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6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本会负责人、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包括换届会议的时间、地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候选人以及会议的主要议题等内容,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2个月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理事。
(二)根据会员代表大会的授权,理事会在届中可以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第二十三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四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五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
(三)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一)制定信息公开办法、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
负责人由理事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
罢免常务理事、负责人,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投票通过。
第三十条 等额选举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的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2/3。
第三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十二条 经会长或者2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人数为51人。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五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故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六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1名,副会长24名,秘书长1名。专职副会长称执行副会长。
本会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五)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秘书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负责人被罢免或卸任后,不再履行本会法定代表人的职权。由本会在其被罢免或卸任后的20日内,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理事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会决定;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制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薪酬管理办法;
(七)本会重要事项审批。
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一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处理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三)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四)拟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报告;
(五)拟订内部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或备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通报或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7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两届。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行业管理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
第四十九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等字样结束。
第五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五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四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调解机制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六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场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七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调解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主动提请调解或依法通过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五十九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六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除用于与本会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非营利事业。
第六十二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五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社会团体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承担相关责任。因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者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六十八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六十九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第七十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一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七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经同意,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六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公益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9日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组织机构
协会领导
秘书处内设机构
监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