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批准设立的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组织,是由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和科研、大专院校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民间社会团体。业务主管部门是水利部。协会会长由水利部原副部长翟浩辉担任。
主要职责
调查研究有关农业节水、农村供水的现状和问题,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加强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往,接待来华访问团体,组织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国外科技考察,组织有关国际专业会议、展览会;组织专业人才和基层管理、技术人才的学习、培训;为会员单位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技术、管理咨询服务;积极宣传农业节水和农村安全饮水的重要意义,大力推动全民节水和安全饮水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建设宗旨
宗旨是: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积极开展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的研究和交流;团结全国广大水利工作者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共同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的推广,促进基层水利管理和技术人才培养,为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为我国农村安全饮水事业的蓬勃发展,发挥推动作用,做好服务工作。
组织机构
常务副会长: 李代鑫 水利部农村水利司原司长
副 会 长: 王韩民 中央财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局长
赵 晖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村镇建设司副司长
高而坤 水利部水资源司司长
冯广志 中国灌区协会会长
马祖融 巴彦淖尔市政府巡视员
河套灌区管理局原局长
秘 书 长: 鞠茂森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Agricultural Water-saving & Rural Drinking Water Supply Technolog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
中国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协会是跨地区、跨部门的行业组织,是由事业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积极开展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的研究、交流;团结全国广大水利工作者及有关企事业单位和大专院校,共同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事业的发展,促进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技术的推广,促进基层水利技术和管理人才的培养,为我国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为我国农村水利事业的蓬勃发展发挥推动作用,做好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本会接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和民政部的业务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白广路二条二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调查研究有关农业节水、农村供水的情况和问题,向政府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
(二)加强发展与国外同行业的交往,接待来华访问团体,组织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及国外科技考察,组织有关国际专业会议、展览会;
(三)组织专业人才和基层管理、技术人才的学习培训;
(四)组织研究、开发、引进和示范推广有关农业节水和农村供水领域的新技术、新产品、新经验;
(五)不定期为会员单位组织研讨交流活动,提供国内外经济、技术信息,开展信息咨询服务和相关经营活动;
(六)充分利用新闻媒介,宣传农业节水和农村饮水安全的重要意义,大力增强全民节水和安全饮水意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七)组织发展公益事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接受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长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研究成果和有关刊物、资料;
(四)接受本会委托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及参观考察;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研究成果及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未按规定交纳会费或未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长会议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会员、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理事长(会长)。
第十八条 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集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内部重大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理事代表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必须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一定专长和较好的影响力,并由所在单位推荐同意。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或召开常务理事代表会议或召开理事长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会长)或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会长)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协会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四)决策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秘书处,由秘书长负责日常工作,按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要求,具体承担理事会的相应工作。秘书长的职权是:
(一)负责组织开展协会日常工作,组织制订和实施协会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执行(常务)理事会、理事长会议的决定;
(五)处理协会领导交办的其它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下发之日起生效。
获得荣誉
2022年11月,被民政部评为3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