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笔协会 (China Writing Instrument Association)是1983年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团法人,是国家一级协会,是由书写工具企业单位、科研院校、从事笔类经销商及个人自愿组成的跨地区、跨部门的全国性行业组织。协会拥有会员400多家,代表15万职工,成立于中国制笔之乡——
桐庐分水镇。
主要职责
多年来,中国制笔协会在制定行业规划,推动科技进步,实施名牌战略,开展技术培训,加强国际间经贸合作交流,组团赴国外考察,培育专业市场,举办国际展览会,提高信息服务等活动中做出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本行业企业生产的笔类产品和各种笔用原材料,零部件等主要产品除供应国内市场需求外还销往世界150多个国家和地区,深受国际市场的喜爱。中国制笔工业经过几代人的共同努力,面貌发生了历史性变化,形成了相当规模和一定水平、门类比较齐全,既能基本满足国内需求,又有一定国际竞争能力的生产体系,成为世界制笔生产大国和出口大国。中国制笔协会将不断为制笔行业的繁荣与进步贡献力量。
中国制笔协会常年开展积极的国际交流与合作,诚挚欢迎国际制笔同仁来华参观访问、洽谈贸易、技术交流、经济合作、投资融资,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谋求共同发展。
建设宗旨
作为行业管理的主体和政府与会员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中国制笔协会产品类型
制笔行业生产的产品主要有
自来水笔、圆珠笔、铅笔(包括木杆铅笔、纸杆铅笔、全塑铅笔)、
活动铅笔、滚珠笔、白板笔、荧光笔、各种记号笔(含各种彩色水笔)、中性墨水笔、微孔签字笔、打字机、工程仪表用笔、计算机笔、蜡笔、化妆笔、各种墨水、各种制笔专用原料、塑料、不锈钢、笔用油墨、铱粒、硬质合金球珠、铅笔芯、笔用油漆、橡皮、铝箍、其他专用零部件和制笔机械等十八大类。
组织结构
协会按专业分工下设十个专业委员会,负责各专业领域中业务工作的协调与管理。十个专业委员会分别为自来水笔专业委员会、圆珠笔专业委员会、铅笔专业委员会、记号笔专业委员会、绘画笔专业委员会、学生用品专业委员会、打字机专业委员会、墨水专业委员会、原材料零部件专业委员会及制笔机械、装备专业委员会。
协会设有人才培训部、科技部、品牌与区域经济培育部、综合业务部、信息会展部、办公室、制笔行业专家委员会、打假办公室以及中国制笔协会驻沪联络部,全行业设有国家级的全国制笔信息中心、全国制笔标准化中心、全国铅笔及自来水笔、圆珠笔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协会主办的刊物《中国制笔》是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季刊杂志,《全国制笔信息》月刊是行业内部刊物,免费为会员单位提供。协会还建立了独立的专业网站--中国制笔信息网。
协会领导
中国制笔协会成立至今历经七届理事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长为王淑琴,专职副理事长是魏淑君(女),陈三元,另外还有49位企事业负责人作为协会兼职副理事长,秘书长为吴少平,副秘书长为杨增耀。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在中国登记注册从事书写工具制造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及科研机构、院所和社会团体等单位,以及有关专家和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及会员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在企业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向政府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传达和贯彻政府对行业的指导意见。本协会的具体业务范围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根据工作需要,本协会可聘请有关人员担任协会名誉职务或顾问。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提出申请;
(三)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从事书写工具制造和配套产品的生产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申请为单位会员;
(四)凡关心本行业发展,热心本行业工作并对本行业和协会发展做有贡献的人员或经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推荐的人员,经批准可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资料;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
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应按时交纳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十)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十一)研究决定其他的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应当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三)提名秘书长的候选或罢免,交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秘书处人、财物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九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0 年 12月 15日经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