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成立于1988年9月,主要由从事(化学)药品生产的多种经济类型的骨干企业(集团)、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医药研究及设计单位和大中专院校等组成。是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其业务主管单位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立意义
CPIA是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会员和常务理事单位,是
民政部社团研究会会员,亦是亚洲药物化学联合会会员和该组织主要发起团体之一。
CPIA现有会员单位近400家,会员单位
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化学制药全行业的60%,利润总额为55%左右。协会下设16个专业工作机构:2个分会、14个工作(协作)委员会和交流组。
CPIA于2011年2月获得民政部“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评估AAAA” 等级证书。
CPIA自成立以来,在探索中发展,在实践中开拓,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注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我国制药工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有价值的经济、技术、政策等国内外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技术经济交流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活动。一方面引导会员单位正确认识、理解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为政府部门解读政策及制定初衷、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平台。协会同时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受商务部和国资委授权,不断推进制药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协会组织开展国际交流交往活动,先后与日本、韩国、印度制药协会签署了双边合作备忘录。
建设宗旨
高举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政府,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服务社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制药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发展历史
协会自成立以来,在探索中发展,在实践中开拓,热情为会员单位服务,注重调查研究,反映会员单位的正当要求、意见;向政府部门提出有利于我国制药工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为会员单位提供有价值的经济、技术、政策等国内外信息,开展咨询服务;组织技术经济交流和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活动。协会活动从初期以推进技术进步为主转向以技术进步与经济发展和政策调整相结合,近年来在药品价格、药品招标采购、医保药品目录、药品注册与市场规范、绿色环保及节能减排等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上组织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直接对话,加强沟通,增进相互了解,一方面引导会员单位正确认识、理解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为政府部门解读政策及制定初衷、了解政策执行情况提供平台。协会同时积极促进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以及经济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为行业协会提供了更加广阔的作用空间。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协会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围绕国家经济工作中心,针对行业发展的重大问题诸如科技创新、可持续发展等进行研讨和开展工作。2008年10月,协会在北京举办了隆重而简朴的“医药行业改革开放30周年、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成立20周年庆典”,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协会名誉会长桑国卫到会祝贺并作重要讲话。2008年5月,与
国药励展展览有限责任公司在大连合作主办了“第60届API China主题论坛——科技创新、健康发展”;同年12月,再度联合并携手相关医药行业协会在成都共同主办“中国医药工商界领导人聚会”,探讨
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药业的影响与对策。
协会多年来运用民间渠道开展对外交流与交往,先后与东南亚、西欧、北欧地区的制药工业协会建立联系与友好往来,与周边台湾地区、日本、韩国、印度制药工业协会建立良好合作关系;2006年8月协会组团访美,由郑鸿会长带队拜会了美国制药研究与生产商协会并进行交流;2007年10月,协会组团对俄罗斯的制药企业进行了考察访问。
协会以其积极的工作和卓著的成绩得到会员单位的拥护和政府部门的认可。1994年、1998年和2003年三次被
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评为全国先进工业行业协会,2003年被民政部授予“抗击‘非典’ 先进全国性社会团体”奖牌,2007年获准成为全国整规办和国务院国资委联合开展的行业信用评价工作首批44家试点协会之一。
协会坚持企业和企业家办会。2008年4月顺利换届,选举产生了第七届领导班子:中国医药集团总公司原董事长郑鸿任会长,协会第三、四、五届会长李舜年任执行会长,聘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桑国卫为名誉会长,聘请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高级副会长顾家麒为特邀高级顾问,聘请原国家经贸委医药司司长于明德为特邀顾问。经换届加强了协会领导班子力量,副会长中有大型重点国企、国有控股企业(集团)的董事长、总经理,有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的会长,有知名医药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商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或总裁。
协会将在全体会员单位、理事单位、会长及副会长单位、各工作机构、各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及政府相关部门、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继续坚持服务、勇于开拓、多办实事、讲求实效,为我国制药工业持续健康发展和提高全国人民健康水平积极做出贡献。
协会章程
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章程
(2012年5月26日 协会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China Pharmaceutical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为:CPIA。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制药工业骨干企业、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医药科研设计单位及大、中专院校等单位自愿结成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治国理念,落实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各项要求。服务企业,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服务行业,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服务政府,上情下传,下情上达,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工作;服务社会,认真履行企业社会责任,促进制药工业又好又快发展。
本协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国资委、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传达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积极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正当诉求;
(二)收集、出刊、发布化学制药工业基础资料和信息,根据授权开展统计,经调查研究提出行业发展规划、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协助政府制定行业相关技术、质量等标准,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三)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指导下,组织协调企业有关产品生产、销售等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生产管理、清洁生产、市场营销等多种技术经济活动组织咨询服务,及时发布国内外技术经济和市场信息;
(五)促进企业增强创新能力,重点是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新型原辅材料的开发、推广和应用,开展技术质量交流活动;
(六)组织多种形式涉及技术、质量、市场、营销、管理和法律等内容的讲座和培训,注重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教育和监督,帮助会员单位培训专业人员,提高职工素质;
(七)积极开展国际交往,扩大国际间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协调技术和产品进出口工作中的问题,组织好引进新技术的消化、吸收、提高、转让的各项工作;
(八)按照WTO规则,协助会员单位处理
国际贸易争端,维护国家、行业和会员单位合法权益;
(九)加强行业自律,推动行业诚信体系建设,组织会员单位制订行规行约,建立并完善行业自律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积极开展行业监督;
(十)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事宜,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制药工业和为其配套服务的、具有一定影响且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不同经济类型的医药企业,或相关的科研、设计单位,大、中专院校,地区性医药行业协会,有资质的配套服务商等有关单位,均可申请成为本协会的单位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及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协会活动,对本协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予监督的权利;
(三)有优先参加本协会各种学术、培训活动的权利,优先获得本协会发出的各种信息资料和刊物,对本协会组织推荐的新技术、新产品等有优先或优惠获得转让的权利;
(四)有提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遵守章程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本协会年度会费;
(五)及时准确上报生产、技术经济报表和提供本协会规定的各种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书,经理事会备案、注销会藉后退出。
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经劝告无效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讨论可注销其会籍并收回会员证书。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确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制定和修改行规行约;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提出终止动议;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办理离职手续。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协会业务范围内的工作支出;
(二)本协会日常办公费用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奖金和福利等;
(三)为开展本协会工作的其它合理支出。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配备或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5月 26日第九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