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工业协会
由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中国化学工业协会是由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的行业组织 。协会依据章程独立开展活动,规范运作,积极为化工企事业单位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沟通,开展国内外行业交流工作。
机构设置
中国化学工业协会内设工作机构五个部门、五个中心:综合事务部、财务管理部、会员服务部、国际合作部、学术部、资讯中心、培训中心、金融服务中心、商务法律咨询中心、认证服务中心。
综合事务部
制订、编制本会的工作计划和综合性业务报告;负责组织综合性活动和会议;负责本会日常办公、文秘、档案、保密及资料管理、行政后勤服务等工作;负责本会信息发布和对外交流等活动;联络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事务;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财务管理部
负责本会的经费和专款的收支核算与财务管理;负责本会收支的核算与财务管理;负责本会的资产核算、管理与运营;负责主管部门委托的财务和审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会员服务部
负责本会会员的管理工作;负责本会会员的发展、联络工作;负责根据会员的需求,提供相应服务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国际合作部
负责本会外事工作;代表化学工业行业建立与有关国际组织机构和社团的联系并开展活动;负责本会港、澳、台事务工作;负责出国人员护照、签证申办等;承担化学工业行业引进国外智力工作;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学术部
负责组织开展有益于化学工业行业各类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负责组织参与国际化学工业行业有关组织的学术活动;负责开展国际化学工业行业技术进步状况的调查分析,掌握国际国内化学工业技术发展趋势;负责研究我国化学工业行业技术创新战略和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促进我国化学工业相关技术的开发。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资讯中心
负责本会网站的管理、维护、更新等工作;负责行业数据的收集整理、分析报告工作;负责本会活动的调研、策划等工作;负责支持本会其他部门的资讯需求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培训中心
负责结合市场实际需求,参与化学工业行业联合办学,承担各项分工任务;负责联合社会教育资源,开发设置学位、非学位的各类专业课程为行业培训高素质人才;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金融服务中心
负责联合国内外各方面金融服务机构,为行业企业提供保险、融资、上市等多方面的金融咨询配套服务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法律咨询中心
商务法律咨询中心负责促进行业法制建设及良好市场秩序的建立;负责为化学工业行业企业提供政策和法律事务方面的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化学工业协会。(CHINA CHEMISTRY INDUSTRIAL ASSOCIATION 简称:CCIA)。
第二条 中国化学工业协会是由化工行业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自愿联合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自律性的行业组织 。
第三条 中国化学工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下,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推进化学工业现代化建设开展各项活动,为化工企业和全行业服务,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广泛联系国内外 化工及相关行业的企业、同业组织,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四条 中国化学工业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有关经济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建立电子商务信息网络,推进行业信息化建设;
(三)规范会员行为,开展行业自律,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四)协助政府建立行业预警体系,开展对外贸易磋商,协助政府组织石油和化工产品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等工作,维护产业安全;
(五)协助政府组织开展质量认证、生产许可和标准化工作,推进行业质量建设;
(六)协助政府组织科技创新活动,进行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七)组织国(境)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组织展销会、展览会;
(八)创办报刊、开展咨询活动、组织技术培训;
(九)反映会员要求,开展法律事务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十)对化学工业专业协会进行组织协调,对共性问题,组织研讨;
(十一)承担政府和有关部门授权或 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五条 中国化学工业协会采取团体会员制。凡在中国境内注册的化工及相关行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均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化工行业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七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本会秘书处根据理事会授权,审核申请、办理入会手续,并发给会员证书;
(三)理事会每年一次听取秘书处发展会员情况的报告,并予审议确认。
第八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结合实际提出要求解决本单位、本行业有关问题的建议或提案。有权提出向政府反映情况和意见的提案;
(五)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或建议,实施监督;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大会决议,积极参加本会各项活动,承办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三)积极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在本会内部交往中,开诚布公,热情相待,发扬风格,团结协作,自觉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 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一条 化学工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地方行业管理机构,经本会邀请,本单位同意,可以作为联系单位参加本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项;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推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聘请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等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秘书处,为理事会办事机构。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分别为:会长不超过70周岁、驻会副会长不超过65岁周岁、秘书长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七)热爱本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和决策能力,愿为大家服务、多作贡献者。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 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
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 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
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5年5月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6-26 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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