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物资协会(China Medical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Association)成立于1989年,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一级法人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展历程
2022年7月,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变更地址为北京市朝阳区北辰东路8号G座2305室。
2024年11月24日,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医药成果转化专业委员会成立。
业务范围
(一)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医药物资行业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研究贯彻中出现的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正当愿望和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受政府或有关方面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与行业统计,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行业产业政策、经济立法等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与产业发展,表彰先进,组织经验交流,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
(五)组织医药物资行业相关理论以及实务研究,举办各种类型的学术研讨会、报告会、促进现代医药物资经济理论水平的提高。
(六)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经政府部门批准或授权委托下,参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和质量认证,不断提高行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准。
(七)采取多种形式为企业培训各种专业人员,提高医药物资行业及相关企业的队伍素质。
(八)协助政府加强行业法制建设,促进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的建立,接受委托参与协调行业之间的经济、法律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纠纷,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九)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医药物资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人才培训、举办展览、经贸洽谈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经济技术、科学管理、学术研究以及合作与交流。
(十)组织国际性、全国性和区域性展览、商品交易活动,促进电子商务、加工配送、政府与企业采购、连锁经营、代理制等新型营销方式的发展,提高医药物资流通的科技含量,以信息化带动医药物资行业的现代化。
(十一)组织发展行业的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本行业社会地位的各种社会活动。
(十二)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主管、主办相关行业报刊、网站与数字媒体、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组织机构
组织机构示意图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是由全国医药物资、医药生产、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药用仪器仪表、专用设备,医药用化工原料、中间体、原料药、石化产品、粮食产品、动植物、水产品、包装材料、金属材料、中药材以及医药科研、医药传媒等企业事业单位和相关业务的法人、非法人机构与个人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本会英文名称:China Medical Pharmaceutical Material Association。缩写:CMPMA。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全心全意为会员及行业服务,密切社团、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推进我国医药物资行业的改革与发展。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三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略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本协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吸收医药工业、医药商业、药品零售连锁、保健品、药妆品、健康食品、医药物流、医药原料、
医药中间体、民族医药、天然药物、医疗器械、制药机械、医用化工原料、药包材等企业机构,以及医药大中专院校、科研单位和医药社会团体等为单位会员;吸收从事医药教学、研究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为个人会员。
第七条 单位会员均以单位负责人或由其委派的人员作为该会员单位的代表人。如有变更,应由单位新的负责人或其委派的人员接替,并及时通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加入本会:
(一) 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 单位在医药行业各领域一定实力或影响,个人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对医药研究工作有一定的实践经验;
(四) 协会认为可以接纳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入会单位或个人提交入会登记表;
(二) 由秘书处审定资料后颁发会员证书,并在本会网站和刊物上予以公告。团体会员单位的理事人选如离开本单位,由原单位推荐相应条件的新人选报请审定,企业名称的改变,由新名称企业备文报送协会备案,副会长人选的变动须报请会长会审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三)提出议案和工作建议的权利;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五)优先参加协会活动,优先得到有关学术研究成果、内部资料、调查报告和有关资料等;
(六)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五)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提供有关研究成果、调查报告、学术论文及资料;
(六)关心协会工作,自觉维护协会的利益和信誉。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会员资格。会员资格暂停期间,其在本会的权利予以暂停,但仍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 经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可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五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不交纳会费;
(二)2年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不履行本会规定的义务,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会长会议讨论通过,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六)如有严重违法或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理事)代表大会或被授权机构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六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其在本会相应的权利、义务和职务自动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七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协会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六)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产生办法》、《理事、常务理事和负责人提名和选举办法》,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八)决定会员资格的取消;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 5 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 5 年,每年召开一次。
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应提前一个月将会议的议程书面通知会员(会员代表)。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取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有50 %的会员(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半数以上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包含下列内容:
1、确定总监票人、监票人、计票人名单;
2、明确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召开符合本会章程;
3、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议程;
第二十二条 理事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选举,按得票数确定当选理事。
下列事项,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理事的罢免;
(三)会员资格的取消。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负责人包括: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
理事包括单位理事和个人理事。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推荐,应是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单位理事替换代表,须本会经理事会批准。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办理调整手续。个人理事因故不宜担任理事的,须辞去理事职务。
同一单位不得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成员同时为理事。
第二十五条 理事条件:
(一)领导或管理一个机构,能力较强、事业成功;
(二)承认本会章程,热心本会工作,愿意为实现本会的宗旨出钱出力;
(三)为人诚恳、诚信,在业内有一定的威信。
第二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部分理事的调整,但调整的理事不得超过原理事的1/4;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不低于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一届内理事本人必须至少参加1次理事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理事资格。
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采取无记名方式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按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
本会负责人在选举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其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下列事项,须经到会理事2/3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罢免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副副会长、秘书长的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会长提议,或有50%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最多不得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二十六条第一、 四、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经理事会授权,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办公会行使常务理事会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如有变动,由所在单位推荐新的代表接替常务理事,由本会秘书处提交常务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不能到会,可委托代表参加并拥有委托投票权。一届内常务理事本人必须至少参加1次常务理事会,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有50%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四条 本会负责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秘书长为专职;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任期 5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三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负责人会议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监督协会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
(三)监督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的实施;
(四)监督协会年度财务预算的实施;
(五)提出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会议议题的建议;
负责人会议应有不少于三分之二的负责人出席,其决议应经到会负责人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十条 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负责人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会长、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保存 20 年。
第五节 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
第四十一条 办事机构是理事会领导下,授权秘书长具体负责的协会内设机构。
办事机构应当与本会住所一致。
本会建立专职人员聘任及其管理制度,其工资和奖励办法由秘书长提出建议,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
本会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
第四十二条 本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具有法人主体资格,无权对外签署任何协议。
第四十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本会章程,接受本会领导,执行本会决议。对外开展活动时,必须冠以本会的全称,其简称和译名由理事会规定。分支机构不得另起其他名称,不得另订章程、标识。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15日内,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0年11月13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现任领导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常务副会长:高毅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副会长、湖南达嘉维康医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毅清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副会长、零售药店分会会长:于志刚
中国医药物资协会监事长:徐郁平
组织事件
取消评估
2021年6月22日,记者从民政部了解到,民政部日前发出公告,中国医药物资协会在其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违反相关规定,被取消评估等级。
行政处罚
2021年8月27日,民政部对中国医药物资协会违规设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出停止活动1个月的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决定生效之日起,民政部将该会列入社会组织严重违法失信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