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经原国家医药管理局批准于1988年在北京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政部给予登记(社证字第3811号),是国家一级社团,是国务院国资委联系的协会。
主要职责
协会自成立以来,先后接受原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工作:
一、组织制定《医药行业设备检修规程》;
二、根据国务院设备管理《条例》,举办了综合管理知识、现代化方法应及
有关专业培训,培训人员达700多人次;
三、受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委托、组织了数千万元的企业闲置设备的调剂工作;
四、与原国家医药管理局节能办公室联合出版了双月刊《节能与设备》杂志;
五、受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委托,编制了十五批节能
机电产品和淘汰产品项目目录;
六、对制药企业的在役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普查,为政府部门在技术引进和设备进口的管理提供了科学的依据;
七、对制药企业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及其项目进行前期论证评估,开展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国内外制药、制药机械企业之间的协作与交流。
协会在完成原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国家经贸委委托的各项工作同时,还在行业内广泛的开展了大量的工作,
一、 先后在北京、广州成立了“进口设备检修中心”,在北京成立了“全国医药设备密封技术服务中心”;
二、 定期编辑出版对企业的
设备选型具有指导性的期刊及译丛;
三、 为了配合国家对制药企业进行“GMP”认证,协会想企业所想、服务于企业、开展了对“GMP”的认证咨询工作,并得到了医药企业极高的评价;
四、 受原国家经贸委委托,协会还开展了制药机械“GMP”评审的咨询服务。
对于在企业经营机制转换中出现的一些重点、难点、企业所反映的共性问题,我会及时的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做了反映,并针对具体问题提出了我们的建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及法规也及时的传达给了企业。
协会在以往的工作中做了大量对企业发展有益的、实质性的工作,在制药行业内有着广泛的影响,对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做出了建设性的贡献。协会希望在新世纪里,以国际化和前瞻性的理念,在医药工程领域积极发挥作用,争做技术发展的引导者,产品方向的领导者和标准规范的贡献者。
建设宗旨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是跨行业、跨部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以为行业内企、事业单位服务为宗旨,主要是作好政府的助手,当好企业的参谋,反映企业的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规范行规行约,沟通上下关系,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完成好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工作。
组织机构
协会着手成立多个专业委员会,包括医药物流专委会、制药企业过程自动化化专委会、洁净技术专委会、中药现代化专委会,药品安全生产专委会,设备管理专委会和节能专委会等。
协会经费来源为会员费、会议费及技术服务费等。
协会常设机构为秘书处。现有部门包括:管理及学术部、行政及会员部,国际合作部、政策法规部
团体会员
协会现有团体及个人会员220多个。会员单位包括药品生产企业,制药机械生产企业,医药商业企业,医药设计院所,工程公司,洁净技术和设备企业,软件供应商,医药物流技术企业,专业医药咨询公司等。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英文译名:China
Pharmaceutical Association of Plant Engineering ,缩写为:CPAPE。
第二条 中国医药设备工程协会是全国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非盈利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其宗旨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开展活动,为全国医药行业企、事业单位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和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工作任务是:
1、积极宣传和贯彻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和设备管理方针、政策并组织经验交流与推广。
2、积极推行设备工程学,以不断提高设备生产效率,追求设备
寿命周期费用的经济性为目标。
3、组织交流、推广设备工程的经验、研究成果和设备维修、改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探索改革开放新形势下医药设备工程工作的对策。
4、组织多种类、多形式、多渠道和多层次的培训和讲座,提高各类设备人员和科技人员的技术业务素质。
5、为基层单位和企业提供规划决策、设计、选型、工艺布置、安装调试、资产管理、使用维修、工厂公用工程和劳动安全与
环境保护工程的咨询服务。
6、发展同国外设备工作、维修团体和工作者的友好联系,进行国际交流与合作。
7、积极开展有关设备工程方面的重要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
8、政府部门及其他社会团体委托办理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章程。
2、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均需热心于医药设备工程的管理、科研、设计、教学、情报及技术等方面的工作,勇于为行业作贡献;个人会员并具有一定的建树和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自愿入会的单位、个人向秘书处提出入会申请。
2、经秘书处审查并报会长同意,即成为本会会员,在下次理事会上确认。
3、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1、本协会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会员均可参加本协会主办的各项活动。
3、会员有优先获得本协会服务的权利。
4、会员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5、会员均有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本协会的各项决议。
2、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按要求完成本协会交给的工作。
4、按时、按规定缴纳会费。
5、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时应向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交出会员证。
第十三条 对严重违反协会章程的会员,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为:
1、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和财务报告。
4、决定协会终止活动事宜。
5、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大会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的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在任职期间,由于工作变动而离开原单位或岗位,由原单位调整,推荐新的合适人选担任理事,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执行会员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负责召开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决定新会员的发展和对违纪会员的除名。
6、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的设立。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8、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理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六、七、八、九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在行业内管理、科研、开发等方面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聘请国内外知名人士、专家、学者为本会名誉会长、名誉副会长。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在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须经过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专职人员的聘用。
5、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各界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只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有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会计人员由有专业资格的人员任职,出纳也为专职。财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按财务制度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审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