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卫生摄影协会
专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中国卫生摄影协会(China Health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卫生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建设宗旨
组织与带领广大会员为繁荣和发展卫生摄影事业,促进两个文明建设,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业务范围
理论研究、文化交流、技术培训、专业展览、专刊编辑、国际合作、咨询服务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中国卫生摄影协会简称“中卫影协”。英文名:China Health Photographers Association,英文简写CHPA。
第二条:中国卫生摄影协会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领导下的全国卫生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自愿结合的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中卫影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党的文艺为社会主义为人民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卫生方针政策,为繁荣和发展卫生摄影事业,为促进两个文明建设,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中卫影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社团登记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中卫影协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1区12号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中卫影协的业务范围:
(一)中卫影协鼓励卫生摄影工作者努力学习业务、深入生活、解放思想、勇于创新,组织创作和交流,不断提高卫生摄影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
(二)积极组织和推动卫生摄影理论的研讨工作,通过举办培训班、讲座展览等形式,积极培养新生力量,鼓励优秀创作成果,不断壮大摄影队伍和提高摄影队伍素质,促进社会主义卫生摄影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围绕着当前卫生工作的中心工作开展有益的活动;
(四)为了增进友谊,本会要积极推动中外卫生摄影家交流经验,加强国内外卫生摄影组织的交往和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中卫影协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中卫影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从事卫生摄影并有一定成绩和影响;
(四)具有一定摄影水平的摄影爱好者;
(五)行政、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个人会员由本人申请,填写申请表,(附交摄影作品、著作及摄影工作成绩材料,并有本协会一名以上会员介绍),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二)单位会员由单位提出申请,填写单位申请表,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协会办公室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提供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的批评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拥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
(五)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未按本协会要求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情节严重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破坏本会工作、严重违法乱纪的行为,在群众中造成恶劣影响者和触犯法律被判刑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中卫影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名额和产生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选举增补理事和常务理事,选举的增补程序应符合第四章第十九条规定。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中卫影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中卫影协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中卫影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中卫影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中卫影协常务副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中卫影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中卫影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三十条:中卫影协设名誉会长若干人,由有较高威望并对发展卫生摄影事业有卓越贡献者担任。
本协会可设荣誉理事若干人,凡对我国摄影事业有重要贡献,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本协会会员可担任荣誉理事。
第三十一条:中卫影协设立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中卫影协经费来源: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一) 会费;
(二) 捐赠;政府资助;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第三十三条:中卫影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中卫影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中卫影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中卫影协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中卫影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务部门的监督。资产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中卫影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中卫影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中卫影协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对中卫影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中卫影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中卫影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中卫影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中卫影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簿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中卫影协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中卫影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经1991年8月协会第三次全国会员(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于2001年10月18日第四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修改。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五十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协会荣誉
2022年4月,中国卫生摄影协会被中国摄协予以通报表扬。
参考资料
中国卫生摄影协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中国卫生摄影协会章程.中国卫生摄影协会.
最新修订时间:2022-04-19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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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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