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是一个山寨社团。
主要职能
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是一个从事国际经济文化交流的国际性团体。其宗旨是:通过民间的国际经济文化交流,加强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科学进步、文化繁荣服务,为促进世界和平做出贡献。
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由全国政协副主席霍英东先生任永远名誉会长;全国政协副主席阿不来提·阿不都热西提先生任名誉会长;中国首任驻美大使、
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原会长柴泽民先生任会长。理事会由近百名社会各界知名人士组成,其中包括中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学者、
社会活动家、企业家等。理事会的执行机构设有主管各领域交流的业务部门;办公室、人事、行政等职能部门以及书刊音像出版社、演出展览等多个经营机构,《中国国际经济文化交流》杂志发行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同全国二十多个省、市、自治区对外交流机构有着密切的联系与合作。
长期以来,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积极探索,在不同领域开展形式多样的交流活动,交流范围涵盖文化艺术、科学技术、政治经济、
民族宗教、新闻出版、学术研究、教育体育、现代管理等方面;交流形式包括举办文艺演出和各类展览、召开国际会议和学术研讨、组织考察采访和专题讲座,以及合作拍片、书刊交流等多种方式。先后接待了来自亚洲、欧洲、美洲、非洲和大洋洲等五十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各类团体和个人,同时组团出访了二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共一百余批,近千人次。
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已经逐步发展成为中国民间对外文化交流工作中一支重要力量。党和国家领导人江泽民、钱其琛、乔石、程思远等都先后为交流事业题词。通过文化交流活动的不断开展,促进会拥有了一支具有较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的专业交流团队,具备了开展多领域,多学科,多方位国际文化交流活动的组织管理能力,形成了具有一定规模的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工作网络。
组织章程
第一条 总 则
中文名称: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简称为促进会)
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Exchange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IEA
第二条 促进会是从事综合性民间国际文化交流的国际性、非官方、非赢利的社会团体,具有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促进会的宗旨是:在开展活动中,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广泛的国际交流活动,加强中国人民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的相互了解和友好合作,促进中国文化、经济、科技、社会的发展,促进世界和平。
第四条 促进会接受政府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促进会秘书处地址设在中国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促进会的业务范围:
(一) 致力于开展国际间文化艺术、科学技术、社会科学等领域的交流
活动;
(二) 与各国、各地区的团体、专家、学者、知名人士建立交流与合作
关系;
(三) 在国内外组织演出、展览、国际学术会议、讲座及友好访问等活
动。
第三章 理 事
第七条 促进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社会各界有影响、有声望的老中青人士组成,为个人理事。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理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积极参加文化社会交流活动。
第九条 理事加入本团体的程序是:
(一)由本人申请或理事会成员提名;
(二)经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理事证书。
第十条 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二)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一条 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团体反映有关情况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理事退出本团体应向理事会书面提出并交回理事证书。
第十三条 理事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议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个负责人任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理事会全体会议,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理事;
(三)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计划;
(四)审核通过本团体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由理事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一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组成理事会议。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全体会议职权,领导本团体开展各项工作,其职权是:
(一)监督落实理事会全体会议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下一届理事会全体会议;
(三)负责理事会的换届工作;
(四)向理事会全体会议报告本团体的工作;
(五)讨论理事人选;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本团体聘请总顾问、高级顾问、名誉理事,为促进会工作及交流项目提供咨询并参加有关活动。
第二十条 本团体的常设工作机构实行秘书长责任制,在理事会议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90周岁,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并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任。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由秘书长担任,其不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全体会议、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常设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捐赠;
(二)有关方面的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经费用于日常开支、本章程规定业务范围内的各项交流活动和事业的发展。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完整、准确。
第三十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介绍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原则
第三十二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议审议后,交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 经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后15日内,由业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并报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终止活动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议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全体会议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经政府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国家《登记管理条例》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二OOO年八月二十一日经理事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全体会议及其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16年4月19日,
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主管的
中国社会组织网曝光第四批“离岸社团”“山寨社团”名单,中国国际交流促进会在名单中,谨防上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