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学会是经国家民政部核准登记的全国性社团,是国际共运史专业惟一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成立于1982年8月,起初挂靠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列所,1991年7月经中共中央宣传部批准,由中共中央编译局主管。
建设宗旨
中国国际共运史学会由从事国际共运与世界社会主义教学和研究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学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组织和推动全国从事国际共运与世界社会主义教学和研究的各方面力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研究国际共运与世界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历史和现状、经验与教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业务范围
(一)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国际共运与世界社会主义的教学和研究;
(二) 每年不定期地举行学术报告会、座谈会,开办研讨班、讲习班和举行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教学经验交流;
(三) 努力加强队伍建设,培养和团结从事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人才,为提高整个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而努力;
(四) 加强与中央有关部门及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部门和相关学会的联系,积极参与或联合举办各种学术活动;
(五) 创办会刊,编辑出版文献资料和学术著作,评选优秀论文,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
自学会成立以来,每年举行一次全国性的学会年会暨学术讨论会;近十年来,每次年会均开展优秀论文评选活动。
学会的会刊是与中央编译局世界社会主义研究所合办的《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杂志(双月刊)。该刊是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中国人文社会科学核心期刊、中国期刊方阵双效期刊。
理事成员
会长
王学东 中共中央编译局
副会长
李忠杰 中共中央党史研究室
李景治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张文成 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所
胡振良 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
李 军 中共中央联络部研究室
黄宗良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程玉海 青岛农业大学
秘书长
林德山 中共中央编译局世界所
副秘书长
孙劲松 中共中央党校科社教研部
张光明 北京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柴尚金 中共中央联络部研究室
蒲国良 中国人民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Association for History of International Communist Movement,缩写为CAHICM)。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
本会是由从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和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和教学的专业工作者和业余爱好者自愿结成的全国性学术团体,是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
本会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组织和推动全国从事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和世界社会主义教学和研究的各方面力量,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双百方针”,研究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和世界社会主义的理论与实践、历史和现状、经验与教训,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共中央马列著作编译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推动会员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理论联系实际地进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史和世界社会主义的教学和研究;
(二) 每年不定期地举行学术报告会、座谈会,开办研讨班、讲习班和举行全国性的学术讨论会,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学术信息及教学经验的交流;
(三) 重视和加强队伍建设,发现和培养从事本学科教学和科研的人才,为提高整个队伍的教学和科研水平而努力;
(四) 加强与各省、市、自治区的相关学会的联系,积极参加全国各有关学会的活动;
(五) 创办会刊,编辑出版文献资料和学术著作,评选优秀论文,向有关部门推荐会员的科研成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 愿意积极参加本会的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顾问、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本会顾问对本会起指导和咨询的作用,可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副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1999年10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