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简称友联会)1984年12月在北京成立,并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注册,是从事国际和地区民间友好交流的社会团体。中国大陆地区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部分大城市也成立有地方国际友好联络会。
组织机构
友联会由常设领导机构、理事会和各职能部门组成。理事会由现任和卸职的资深政府官员、
社会活动家、外交家、
企业家、教育家、艺术家和知名学者等组成。友联会与中国政府部门和社会各界具有广泛的联系。
建设宗旨
友联会坚持“推动国际民间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的宗旨,积极开展对外友好交往,与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并发展了友好合作关系,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许多领域开展友好交流活动。
友联会重视与各国官方与民间的友好往来,与许多国家的政府机构、社会党派团体、政界人士建立联系,为增进相互了解与信任,促进双边关系健康发展发挥积极推动作用。
友联会与外国经济部门、企业界人士广泛交往,积极宣传中国改革开放政策,介绍中国经济发展和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情况,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的经济往来与合作。
友联会积极促进对外文化和教育交流,邀请国外文化、教育、
传媒、艺术、
宗教、体育等方面的团体和人士访华,在国内外合作举办各种类型的专题考察、文化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
友联会注重国际问题研究,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活动。友联会和平与发展研究中心拥有一批国内外知名的研究人员和特约研究员,出版《
和平与发展》季刊,发表国际问题学术论文,举办
国际问题研讨会,进行科学研究人员交流。
友联会的工作得到中国政府及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中国国家领导人亲切会见友联会邀请的外国客人,中央和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对友联会的各项交流活动给予有力支持。
组织结构
组织成员
秘书长:李浩宇
副秘书长:周新政
常务理事:乙先、邓榕、辛旗、程国平、李浩宇、周新政
理事会顾问:
孙晓郁、
林毅夫、
周文重、郝平、
贺平、
曹卫洲、梁湜
理事会理事:乙先、马加力、王沅、王文、王健、王文清、王宜胜、
王树增、
王朝柱、文江、邓榕、石泽、
叶小纲、
付宪亭、司马郡平、
邢广程、朱敏、
朱锋、朱建国、庄瑞云、刘汉武、刘志强、刘耀平、孙士海、
孙壮志、阳刚、
严文斌组织结构图示
友联会组织结构图示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全称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简称友联会。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Friendly Contact”,英文缩写“CAIFC”。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中国各界知名人士和社会活动家自愿结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高举和平、发展、合作、共赢的旗帜,以“推动国际民间友好交流与合作、促进世界和平与发展”为宗旨,开展多领域、多渠道、多层次的对外民间友好交流活动。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外交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位于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1.接待国外友好团体和人士来访,组织代表团出访交流,促进中外民间友好交往,增进相互了解和友谊;
2.从事重大国际问题研究,与国内外研究机构和专家学者进行学术交流,举办国际论坛、战略对话和专题研讨等活动,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有关学术刊物;
3.推动国际人文交流,举办专题考察、文化展览、文艺演出、体育比赛等活动;
4.促进中外经济、科技、教育等方面的务实合作,为国家战略利益拓展创造有利条件;
5.开展其他国际民间友好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拥护和遵守本会章程;
2.自愿提出入会申请;
3.支持配合本会工作;
4.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及相关资料;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1.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按政治、外交、安全、学术、文化和经济界别或跨界别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对外友好交流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的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荣誉和合法权益;
3.在各自业务领域内支持配合本会开展工作;
4.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5.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必须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严禁借用本会名义开展与本会业务范围无关、甚至违纪违法的活动。对于违纪违法的,自动撤销其会员资格;对于严重违反本章程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产生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审议上一届理事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决定终止事宜;
5.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6.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聘请顾问人选;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过硬;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情况特殊,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履行以下职责: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履行以下职责:
1.督导各业务部门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做好内部协调;
2.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3.决定各业务部门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支出包括:
1.接待相关团体和人士来访及组织代表团出访费用;
2.召开会议、举办活动费用;
3.编印刊物、资料及宣传费用;
4.各业务部门日常办公经费及聘任人员报酬;
5.本会工作所需要的其他经费开支。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款、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章程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会 徽
第四十五条 本会会徽由地球、和平鸽、橄榄枝图案及友联会英文缩写“CAIFC”构成。会徽可在办公地点、活动场所、会议会场悬挂,在出版物和纪念品上印制,也可制成徽章佩戴。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5月31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组织结构.中国国际友好联络会.2022-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