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商会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主管的社会团体
中国国际商会是由设立于中国、从事国际性商业活动的企业及与之相关的组织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贸促会)。
发展历史
1985年3月30日至4月3日,国际商会主席范•登•霍恩及秘书长尼克一行8人访问北京,中国贸促会就中国参加国际商会问题与国际商会代表团举行了会谈。
1986年1月,国务院批准贸促会、对外经济贸易部和外交部关于由贸促会以国家委员会的名义加入国际商会的建议。5月3日至4日,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230名会员代表出席了大会。姚依林副总理出席了开幕式并代表国务院向大会表示祝贺,田纪云副总理、贸促会名誉会长薄一波以及谷牧国务委员也分别出席了大会的开幕式和闭幕式。6月28日,中国贸促会报请国务院批准,开始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开展相关工作。11月17日至18日,中国国际商会与国际商会联合在北京举办“国际航运研讨会”,中国有关方面200多人出席了会议。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叶飞出席了开幕式。田纪云副总理会见了国际商会代表团。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会见并宴请了国际商会代表团。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会长郑鸿业与商会代表团霍恩签署了会谈纪要。
1989年3月11日至16日,应中国国际商会邀请,美国商会代表团来华访问,美国商会主席来谢尔向我国企业、公司近300名代表做了题为《美国市场经济及美中贸易》的报告。李鹏总理会见了莱谢尔及代表团全体成员。
1990年10月20日,在国务院的授权下,中国贸促会以中国国际商会的名义与韩国大韩贸易振兴公社签署了关于在北京和汉城相互设立商务代表处的协议和谅解备忘录,随后于1991年春两个代表处先后正式开业。这是中韩两国经过长期隔绝后相互接近并促进最后建交过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
1991年6月11日,国际商会与中国方面正式成立“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 委员会”的双边合作机构。 8月24日,中国国际商会和大韩贸易振兴公社签订协定。 10月,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在巴黎召开。
1992年7月20日至21日,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朱镕基副总理会见了国际商会代表团。
1993年10月,国际商会在墨西哥坎昆第31届大会同意中国以国家委员会的身份加入国际商会,建议由中国国际商会牵头组织建立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
1994年7月19日,国际商会—中国国际商会合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举行,李岚清副总理在中南海会见了代表团全体成员。11月8日,国际商会理事会正式通过决议,接纳由中国国际商会牵头,由全国工商联等171家单位组成的中国国家委员会,委员会秘书处设于中国国际商会内。
1995年1月24日,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成立大会暨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在北京召开。李鹏总理、李岚清副总理分别为成立大会题词,李岚清副总理出席了大会开幕式并发表重要讲话。1995年1月李鹏总理为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成立大会题词。
1997年4月9日,国际商会第三十二届世界大会在上海举行。李鹏总理出席并发表重要讲话。此次会议是国际商会首次在中国举行的大会,共有来自74个国家和地区的1000多名银行家、企业家、经济学家、商会代表、国际组织代表、政府高级官员出席会议。
2005年8月4日,中国国际商会在民政部正式登记(社证字第4768号),成为独立社团法人(民函[2005]193号文件)。
2006年11月,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ICC-CHINA)并入中国国际商会(贸促商秘[2006]0225号文件)。
2007年12月24日,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在人民大会堂成功召开,大会审议并通过《中国国际商会章程》,选举中国贸促会会长万季飞为中国国际商会会长。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出席庆祝活动并致辞。来自全国工商业界会员单位代表约500人出席大会。到会祝贺的部门有商务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全国工商业联合会、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轻工业联合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产业海外发展和规划协会、国际商会、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美国商业理事会、英中贸易协会、印度工商总会、中国欧盟商会、大韩贸易投资振兴公社等出席庆祝活动。
2008年7月9日,在北京中国大饭店,中国国际商会举行了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活动,商会高端会员、相关部委领导、商协会组织、外国驻华使馆官员及新闻媒体等200多人出席。中国国际商会围绕会员企业在改革开放30年间取得的各项成就,通过将珍贵历史图片汇集成画册,编辑出版了《辉煌历程—中国国际商会会员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画册,并举行高端会员代表与高层领导座谈会、画册赠刊仪式和招待晚宴等系列活动,表达会员企业对改革开放的赞许之声,对党中央英明决策的感激之声,充分体现中国国际商会代言工商,为会员企业服务的宗旨。 12月9日,2008年中国国际商会年会隆重召开。中国国际商会的会员单位济济一堂,面对当前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各抒己见,共谋对策。除了会员单位以外,参加本次中国国际商会年会的代表还有国家发改委、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官员和学者以及地方商协会代表,十余家外国使馆和商协会代表出席了本次会议。中国国际商会会长万季飞在年会上致辞,指出当前的形势对中国企业而言挑战和机遇并存。他呼吁中国企业要以独到的眼光、创新的思维,抓住机遇,抢占下一轮经济发展的先机。会议由中国国际商会副会长张伟主持。与会代表围绕“危机 信心 行动”主题,深入分析全球金融危机对中国经济的影响。
2024年6月24日,中国国际商会吉林商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在长春召开。
建设宗旨
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开展促进中国工商界同世界各国各地区经贸联系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中国国际商会实行会员制,企业和团体按照自愿的原则加入,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任。根据知名度和对商会的贡献度,从普通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组成理事会;从理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
中国国际商会是会员企业开展商务活动的平台。理事会将按照会员的兴趣和意愿设立专业、地区委员会,负责研究、制订商会的行业、地区商务发展战略,就有关行业、地区商务经贸事务向政府反映情况并提出政策建议。
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已经迈上了一个新台阶,中国企业也正深入地参与到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在此新形势下,需要有一个更加由企业主导的独立的商会来反映企业意见,维护企业利益,促进企业发展。因此,经国务院批准,中国贸促会决定将中国国际商会建立成一个完整意义上的社团法人,为此于2005年8月在民政部代为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并广泛邀请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创始会员,于2007年12月召开成立大会,共同完成中国国际商会的创设工作。
机构领导
会长:任鸿斌
副会长:张少刚
秘书长:孙晓
组织结构
中国国际商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每一会员均有权派代表( 1 名)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时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有效。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对外代表本会。理事由理事单位指派代表担任,但必须是理事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理事一经选定,非因不再担任原职务原因不得更换。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并主持。
中国国际商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商会秘书局是商会的办事机构,负责商会的日常工作。
地方联络办公室
2021年11月7日,在“2021年中国农业国际化发展论坛暨中国国际商会农业国际化产业委员会成立大会”上,哈尔滨市贸促会正式接受了中国国际商会的授牌,成为中国国际商会农业国际化产业委员会(简称“中国国际商会农委会”)在全国首个,也是2021年唯一授牌的地方联络办公室。
在哈尔滨设立农委会地方联络办公室,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哈尔滨市在农业发展上的独特优势,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增进产研协作和国际交流;另一方面将通过参与组织和承办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筹划的国际级、国家级会议、论坛、展览等活动,组织对接联合国等有关多边合作机制以及优质国际资源汇聚哈尔滨,不仅为黑龙江、哈尔滨的绿色农产品更快地“走出去”,走向全国,走进国际市场提供了一条快速通道,而且还将更加有效地吸引国内国际农业产业化发展的项目、资金流入,在加强农业产业对外经贸交流合作,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稳步发展等方面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2023年12月12日,中国国际商会大庆商会成立。大庆是我国最大的石油石化基地、重要的能源运输枢纽,也是全国区域级流通节点城市、中蒙俄经济走廊龙江丝路带和哈长城市群中的重要节点城市,在这样一座城市成立国际商会,是非常必要且具有重要意义的。
历届大会
2016年12月22日,中国国际商会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在京举行。会议审议通过了2014-2016年商会工作报告、《中国国际商会章程》和《中国国际商会会员管理办法》,选举产生了中国国际商会第八届理事会成员单位,审议通过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重建执行董事局工作报告及工作规程,选举了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执行董事局成员单位。中国贸促会会长姜增伟当选中国国际商会会长。
2018年12月18日,第十届中国新疆商品展览会在乌兹别克斯坦首都塔什干开幕,为促进乌中经贸往来和企业合作搭建平台。
10月29日,2024中日韩(成都)中小企业经贸交流会在成都举办。
业务范围
中国国际商会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商会章程,为会员和工商界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一)征询了解会员对中国和其他国家经济贸易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意见与建议,代表中国工商界向政府有关机构转达或提出建议;
(二)通过国内外的信息网络和渠道,向会员提供有关经济贸易的信息和业务咨询;
(三)向外国企业和有关组织介绍中国的经济贸易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中国的投资贸易环境,推广介绍会员企业及其产品、服务;
(四)向会员介绍国外新产品、新技术及先进的商务模式、管理经验等;
(五)参加有关的国际组织,发展同外国商会和有关组织的友好往来和业务合作;
(六)向国际商会(ICC)反映中国商界意见;
(七)举办并组织会员和企业参加有关国际或国内展览会或博览会;
(八)为会员和企业从事经贸活动提供法律服务;对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的重大纠纷进行协调和解决;参与制定涉及会员权益的有关行业标准与规范;接受国内外当事人的委托,承办有关知识产权的咨询、解决争议等业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
(九)推进国际经济贸易和法律教育事业,为会员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十)编辑、出版会员刊物和有关商务报刊、书籍;
(十一)办理其他商事业务,为会员和企业提供其他服务;
(十二)承担政府有关机构委托的业务。
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会员和非会员的捐赠。国际商会将在商会荣誉室、网站或其他合适位置,记录捐赠单位或个人姓名、数量。对于捐赠资金或物资的使用情况,将接受捐赠者和社会的监督和审计。
会员利益
(一)提升并扩大企业知名度和美誉度
中国国际商会将通过电视、报刊等传统媒体和网络、论坛等手段,宣传中国国际商会会员,提升并扩大企业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中国国际商会之会长、副会长和理事,将在商会网址上刊载照片和简介;会长、副会长单位和理事单位之网址,将在商会网站首页或其他重要位置免费链接。会员重要的商务资料,将在网站开放查询。将来将建立为所有会员供求和投资服务的综合商务平台。
(二)通过中国国际商会的渠道反映意见建议
(三)更加主动地利用中国国际商会这一理想的平台,充分发挥自主性。
(四)参加各专业委员会,加强与会员企业的交流与合作
(五)参加各双边商务理事会,更有针对性地同海外企业家交流
(六)更多地参与国际交流活动、获得国际经贸信息
中国国际商会会员,将优先获得参加中国贸促会组织的随我国国家领导人出访的高级别代表团之机会;将优先获邀出席中国贸促会接待的随外国元首访华的国外工商代表团活动。
(七)以更优惠的价格获得商会的以下服务:
1. 商会编辑的经贸规则、法律法规、市场信息等方面的出版物,优先获得国际经贸惯例、政策等方面的信息并获得培训机会。
2. 中国国际商会组织的各种规模和形式的会议、论坛、培训、出国团组;
3. 参加海外经贸展览会的机会;
4. 出具商事证明书、人力不可抗拒证明、认证涉外商业单据等方面的服务;
5. 民商事、海事领域及其有关争议解决的法律咨询、法律顾问、涉外仲裁咨询等服务;
6. 商会的其他服务(协助会员快捷地获得外国签证、协助会员在境外进行商务活动等)。
中国发展
20世纪八十年代,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和扩大,广大企业参与国际交流、熟悉国际规则、参与国际竞争的需求越来越强烈,中国工商企业界需要建立一个能为企业搭建国际平台、代表企业利益、反映企业呼声的机构。在这种形势下,为了更好的发挥民间团体的作用,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1988年6月28日起同时使用“中国国际商会”的名称,以“一个机构,两块牌子”的方式对外开展工作,并按照商会管理办法,实行会员制。
为在全球商界中占有一席之地,能够在国际商界发出中国的声音,1986年6月,中国贸促会经与外交部、外经贸部磋商,联名报请国务院审批贸促会以中国国家委员会的名义申请加入国际商会(ICC)。国际商会是世界上重要的民间经贸组织,成立于1919年,总部设在巴黎。其宗旨是:在经济和法律领域里,以有效的行动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其制订的许多国际商业领域的规则和惯例,如国际贸易术语、国际贸易结算规则等,为全世界广泛采用。中国的企业要走向世界,中国的工商界要进一步了解和熟悉国际经贸规则,与国际惯例接轨,则必须要与国际商会建立正常的联系,进行合作和交流,为此,中国贸促会、中国国际商会开始了历时8年的努力。1994 年11 月8 日,国际商会在巴黎总部召开理事会,一致通过决议,决定接纳由中国国际商会牵头组建的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至此,历时8 年的入会谈判,终于取得了圆满成功。
长期以来,中国国际商会、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在促进中外经贸交流、国际经贸规则与惯例的研究、推广和国际商事仲裁等诸多领域,做出了大量的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国内外商界树立了较高的威信,得到国内外商界的肯定和赞扬。
为了进一步适应日益发展的经济形势,更好地服务会员企业,更好地反映中国企业的呼声,2005年8月,中国国际商会经国务院批准在民政部办理了注册登记手续,正式成为社团法人,实行会员制。中国贸促会作为半官方机构,将实行委员制,不再招收企业会员,并作为中国国际商会的业务主管部门,对中国国际商会业务内容和发展方向进行政策性指导。
综述
迄今为止,依托中国贸促会的网络,中国国际商会已同世界上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工商企业界建立了广泛的经贸联系;与160多个对口组织签订了合作协议,并同一些国家的商会建立了联合商会。在正式注册为独立的社团法人后,中国国际商会继续愿意加强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往来与沟通,加强同各国政府及驻华使馆的合作,充分发挥商会的桥梁作用,帮助中国企业拓展业务,消除障碍,为促进中国同他国的经贸往来与繁荣,增进中外商界的理解与沟通,贡献自己的力量。
组织章程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由在中国设立的从事国际贸易、商务交流、投资合作和其他商业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商会组织。中国国际商会的英文名称为:CHINA CHAMBER OF INTERNATIONAL COMMERCE,英文缩写为:CCOIC。
第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促进会员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工商界的交流与合作,促进会员国际业务的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反映会员意见,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开展与国际商会(英文名称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英文缩写 ICC)有关的业务时使用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ICC CHINA)的名称,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局设在中国国际商会。
第五条  中国国际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征询了解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代表会员向立法机关、有关政府部门转达或提出建议和诉求;
(二)协助会员与有关政府部门、业务主管单位、国际组织等进行沟通协调,帮助解决经营活动中遇到的问题;
(三)介绍国内外的经济贸易法规政策和投资环境等,为会员经营提供商务信息和咨询、法律顾问、仲裁调解、国际欠款追收等服务,经政府相关部门授权出具商事纠纷的公评意见和各种商事证明、签发原产地证和ATA单证册等;
(四)参加ICC组织的活动,与ICC各国家和地区委员会、各国家和地区商会及相关国际组织开展友好往来与业务合作,参与ICC有关政策规则的研究制定,并推介ICC的各项服务以及最新的政策、规则;
(五)在国际贸易准则、管理理论与实务、市场经营能力、专业水平资质、技术技能等方面开展培训业务,帮助会员积极应对市场竞争;
(六)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展览会、商务研讨、洽谈活动及其他业务事项,为会员开拓市场和国际化经营提供服务;
(七)为会员提供交流、沟通、商谈、推介、宣传的机会和平台,帮助会员获得更多发展机会、提高知名度和国际竞争力;
(八)承担业务主管单位、政府有关部门或机构委托交办的工作;
(九)根据会员要求,依法开展其他有益的社会活动。
会员
第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团法人、学术组织或其他机构;
(三)近五年内在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保护环境、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如希望成为会长、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应在入会申请书中表明意愿;
(二)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颁发的社团登记证书或其他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具有类似作用的证件复印件;
(三)由中国国际商会秘书局审核,秘书长签批报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行使在中国国际商会内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中国国际商会的有关活动;
(三)优惠或免费获得中国国际商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四)对中国国际商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需要选择加入相关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
(六)自愿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中国国际商会章程;
(二)维护中国国际商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执行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按照本章程所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四)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中国国际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书和证明会员身份的其他相关材料。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国际商会章程或对中国国际商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领导人
第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设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中国国际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中国国际商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通过《中国国际商会会费管理办法》,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四)决定中国国际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规划;
(五)听取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讨论有关重要事项并做出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应由中国国际商会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候选单位由上届常务理事会在会员中提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第一届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在会员中根据会员意愿提名理事候选单位,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任免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提交的财务报告、工作报告以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
(五)批准由常务理事会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
(六)决定中国国际商会财务管理办法;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九)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吸纳新的理事,并以适当方式征询会员代表的意见;
(十)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一)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会员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由理事单位推荐人选担任,其工作岗位变化时应对理事人选作相应调整。理事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可因不再担任原职务而更换。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候选单位由会长办公会在新当选理事中提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代表为常务理事候选人。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第一届常务理事会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理事中提名候选单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司库提交的年度预算决算和财务报告,并向理事会提交;决定对预算的局部调整;
(二)审议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报告;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七、八、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四)决定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共同提议,可以召开特别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副会长由业务主管单位在当选的常务理事中提名候选单位,经理事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提名本单位多名代表为会长副会长候选人。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经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研究商会发展规划和重要事项,向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
(二)提名常务理事候选单位;
第二十六条 会长是中国国际商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下届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本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提名副会长候选单位,提交理事会选举;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商会出席有关会议和重要活动;
(五)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秘书长是秘书局的行政负责人和会长办公会成员,由业务主管单位提名,经理事会决定任命。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局日常工作;
(二)主持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在获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与司库研究制定商会年度预算决算;
(三)提名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四)主持制定并实施秘书局内部管理制度,决定秘书局、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财产管理
第三十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经费来源是: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费;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经费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财务独立核算,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会计人员需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前,必须办清交接手续,接受审计。
第三十五条  司库负责管理商会的财务。司库定期审查商会的帐目,并定期向常务理事会提交商会财务报告。
第三十六条 中国国际商会的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有关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资助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中国国际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中国国际商会在法定代表人离任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规则修改
第三十八条 对中国国际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中国国际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中国国际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 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业务。
第四十三条 中国国际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中国国际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4日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中国国际商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2007年12月24日经中国国际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2008年9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核准生效)
社会责任
中国国际商会倡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中国国际商会的会员利用商会平台开展慈善、救助、环保等公益活动,在社会公益领域发挥会员单位的力量。
中国国际商会倡导行业自律,开展行业自律活动,制定行业规则,维护行业和社会的共同利益。
获奖记录
2021年12月,被民政部授予“全国先进社会组织”称号。
机构位置
最新修订时间:2025-03-06 10:08
目录
概述
发展历史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