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是由全国旅行卫生保健工作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主要任务
积极发展我国的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国际旅行者的身心健康;协助卫生检疫机构,加强国境口岸卫生处理、国际旅行卫生保健、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服务的行业管理;有组织地、有计划地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培训专业人员,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开展科技开发,兴办经济、技术实体,监制与推荐国际旅行卫生保健用品,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接受办理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与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有关的工作和任务;做好与各省市协会的协调与合作工作;维护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者的权益。
团体会员
会员单位
深圳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湖北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厦门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理事成员
副会长单位
3 北京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Travel Healthcare Association 缩写“ITHA”)。
第二条 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由全国旅行卫生保健工作者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盈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全国一切从事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的专家、学者、工作者及社会各界热心于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的人士,为促进我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的发展,保障国际旅行者的身心健康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业务受卫生部和民政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总部设在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积极发展我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保障国际旅行者身心健康。实行国境口岸卫生、国际旅行卫生保健、进出口食品检测服务的行业管理;
(二) 有组织地、有计划地开展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服务,包括体检、咨询、保健、宣传、预防接种、保险等;
(三) 开展科学研究,组织学术交流,培训专业人员,总结交流推广先进经验;
(四)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大力开展科技开发,兴办经济、技术实体,监制与推荐国际旅行保健用品;
(五) 开展国内、外的合作与交流;
(六) 接受办理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与国际旅行卫生保健有关的工作和任务;
(七) 做好与各地方相关组织的协调与合作工作。维护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 组织表彰对本会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凡承认本会章程和从事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事业的企业、事业、社会团体及个人都可申请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自愿加入本会;
(三) 从事旅行卫生保健实际服务的单位或个人;
(四)在旅行卫生保健行业领域内具有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一) 凡愿意参加本会的个人、团体和单位须填写申请表;
(二) 由本会会员1–2人介绍或单位推荐;
(三) 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批。
第十条 会员权利与义务
(一) 会员的权利
1、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3、 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
4、 享有申报本会组织的科研项目和经营资助等;
5、 优先享受本会福利设施和提供的服务;
6、 入会自愿、退回自由。
(二) 会员义务
1、 遵守本会章程;
2、 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3、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有关活动;
4、 按规定缴纳会费;
5、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 团体会员要完成本会委托和交办的任务,为本会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资助。
第十一条 会员被剥夺公民权利,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二条 会员由本会发给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和会徽。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退回会员证。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各地相关组织、专业委员会和有关部门推选产生。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协会领导成员每届任期五年,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和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终止等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者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讨论决定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名誉理事的事宜;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的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的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分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需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其它与本会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有关单位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必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所获荣誉
2023年11月,被民政部评为3A级全国性社会团体。
参考资料
副会长单位.副会长单位-中国国际旅行卫生保健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