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成立于1979年10月,是中国唯一从事国际经济关系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学会的主管单位是
中国人民银行,现任会长是中国进出口银行董事长、行长李若谷。
建设宗旨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改革开放、实事求是和鼓励学术创新的方针,从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推动国际经济关系研究工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本学会的各项活动必须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团体会员
学会由我国从事世界经济、对外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合作研究的官员、学者、知名人士、教授和机构团体组成,就国际经济关系及其相关领域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开展学术理论研究,交流研究成果,提出政策性建议,并组织对外学术交流,以推动本学科的研究工作。
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英文名称:CHINA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ELATIONS ASSOCIATION,简称CIERA。
第二条 中国国际经济关系学会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的全国性群众学术团体,由我国从事世界经济、对外贸易、国际金融、国际经济合作研究的教学、研究及实际专业人员和机构团体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学会的宗旨是:略
第四条 本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人民银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学会秘书处设在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7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业务范围
本学会以国际经济关系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为工作主线,开展学术交流及培训,促进信息沟通和对外合作。
(一)就国际经济关系及其相关领域的历史、现状与发展趋势,开展学术理论研究,交流研究成果,提出政策性建议,并组织对外学术交流,以推动本学科的研究工作,促进我国的对外经济关系;
(二)组织有关国际经济关系问题的专题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学术讲座等,促进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举办培训班、讲习班等,培养有关的专业人才;
(四)向有关业务部门、企事业单位提供咨询服务;
(五)组织编写有关国际经济研究的论文、翻译有关国际经济关系的文献和资料;出版国际经济关系研究期刊。
(六)组织或参加国际经济学术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学会设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团体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从事国际经济、金融、贸易教学、研究及实务的机构或团体;
(四)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学会工作。
第九条 申请加入个人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学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从事国际经济、金融关系的研究、教学和实际工作,具有一定的研究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十条 个人或团体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签批;
(五)由理事会授权学会秘书处发给个人会员证或团体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本学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组织、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编辑、出版的学术论文集及其他书刊、资料;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权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五)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本学会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研究成果或资料;
(三)积极支持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四)承担本学会委托的工作;
(五)按照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除另有特别规定外,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五条 本学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订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讨论决定本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也可委托常务理事会决定;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京外常务理事因故不能出席者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征求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学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由主管单位或理事单位提名,经理事会从常务理事中选举产生,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本学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学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以及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根据会长授权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是学会办事机关,学会还可成立专门委员会或专门小组,从事学术研究活动。
第三十二条本学会可根据工作需要,聘请熟悉本会业务范围,具有较高理论和政策水平或富有实际工作经验的知名专家,担任本会名誉会长或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符合本学会宗旨和任务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学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经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并报登记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五条本学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本学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本学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对于来源属于国家拨款和社会损赠、资助的资产,除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外,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本学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对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本学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本学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本学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本学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2010年12月1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