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跳棋协会章程
制定的章程
中国国际跳棋协会所制定的一系列章程。
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中国国际跳棋协会,英文名称:Chinese Draught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CD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从事国际跳棋运动的组织和热爱国际跳棋运动的个人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团结广大国际跳棋工作者、爱好者以及关心、支持这一项目的人士,调动和发挥一切积极因素,为普及和发展中国的国际跳棋运动,提高国际跳棋运动技术水平,落实全民健身计划,构建和谐社会服务;开展国际交流,为扩大和促进世界人民的友谊服务。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设在北京崇文区天坛东路8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国际跳棋运动的开展;
(二)组织开展国际跳棋运动的普及推广活动,丰富群众的业余文化生活;
(三)研究制定本项目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全国竞赛制度、竞赛计划、竞赛规则、规程,技术等级标准、管理办法,场地、器材标准以及国际活动计划,报国家体育总局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组织实施运动员、教练员、裁判员和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业务培训和管理,指导本项目训练基地建设和优秀运动员的培养,管理本项目的国家集训队;
(五)组织本项目的科学技术研究工作,提高科学训练和管理水平;
(六)开展国际跳棋宣传和文化研究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单位会员由国际跳棋协会、俱乐部等组织构成。个人会员由热爱国际跳棋运动的个人组成。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行委员会或其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类比赛、培训和活动的权利;
(三)单位会员有举办本辖区或本系统内各类国际跳棋比赛和活动以及申办各类比赛和活动的权利;
(四)有优先获得本团体服务的权利;
(五)有对本团体的工作进行批评建议和监督的权利;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本团体制定的竞赛规程、规则;
(四)积极开展各类国际跳棋比赛和活动;
(五)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团体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六)按时交纳会费;
(七)承担本团体委托的工作;
(八)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九)单位会员应努力提高本辖区或本系统国际跳棋运动的水平。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
(一)单位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团体提交退会报告,交回会员证书,并在解决完与本团体及其他会员之间的财务问题后退会;
(二)个人会员退会,直接或经地方国际跳棋协会向本团体提出退会要求即可退会。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其会员资格予以取消:
(一)触犯国家法律,受到刑事处罚;
(二)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及有关规定,给本团体造成重大名誉损失或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其会员资格暂停:
(一)单位会员:
1、不按时交纳会费;
2、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3、6个月内未组织和开展国际跳棋比赛和活动;
4、一年不参加本团体组织的比赛和活动。
(二)个人会员:
1、违反本章程及有关规定;
2、不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五条 会员资格暂停,会员应有的本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暂停;会员退会或会员资格被取消,会员应有的本团体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取消。
第十六条 会员重新入会:
会员在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后,重新要求成为本团体会员,即为重新入会。会员重新入会,均须按照入会程序执行。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七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本团体章程;
(二)确定、修改本团体会旗、会徽;
(三)选举和罢免执行委员;
(四)制定、修改会费标准;
(五)听取、审议执行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听取审议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讨论通过重要提案决议;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条 执行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行委员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本团体主席、副主席、司库、秘书长、常务执行委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暂停;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全国国际跳棋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十)审议并通过国家集训队的选拔方案;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审议、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执行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执行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执行委员会,在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执行委员会负责。常务执行委员人数不超执行委员会人数的1/3。
常务执行委员会须有2/3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执行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执行委员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能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主席、副主席、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由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行委员会、常务执行委员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行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决定;
(四)决定协会各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在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家体育总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执行委员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注销的,由执行委员会或常务执行委员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国家体育总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家体育总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会旗、会徽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本团体统一制作、颁发,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复制、使用。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12月 4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执行委员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2-07-18 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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