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塑料协会,简称中国塑协,成立于1990年,是由中国塑料行业及相关行业单位根据协会章程自愿申请组成的,是国家批准的一级社团组织。其宗旨是:为
行业、会员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引导并促进行业的发展。中国塑协在业务上接受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和
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指导。
职能
中国塑协是政府部门与会员单位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其基本职能是:反映行业意愿、研究行业发展方向、协助编制行业发展规划和经济技术政策;协调行业内外关系、参与行业重大项目决策;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组织技术交流和培训、开展技术咨询服务;参与产品质量监督和管理及标准的制定和修订工作;编辑出版行业刊物;提供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业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 业和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 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开展以下工作:
1、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 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2、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 行业信息;
3、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 认定等相关工作;
(三)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 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 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切实履行服务会员、服务企业的宗旨,维护会员、企 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 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
(六)推进行业自主创新和产学研结合,积极开展节能减 排、节能降耗工作,促进行业科技进步、做大做强;
(七)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 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九)维护国内产业利益,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积极组 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
(十)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 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 动;
(十一)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 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 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十二)协调与沟通本行业与相关行业的横向联系,指导和 帮助本行业各地区、各会员之间互助合作、和谐发展;
(十三)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建立和完 善内部管理制度,提高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
(十四)组织开展本行业及社会的各项公益活动,承担法律 法规授权、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能。
会员
凡在中国从事塑料及其相关产品的生产制造、科研的企业和 事业单位,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章程,自愿申请并履行审批手续后, 即可成为本协会单位会员;
第1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塑料行业或相关行业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第2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处审查批准,报下次理事会通过;
(四)缴纳当年会费;
(五)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3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4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和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5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6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会规
第1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2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3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4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资产来源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5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6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
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7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8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9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